第B01版:法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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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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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错付货款 法院判决归还钱财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萍乡某生产公司向原告萍乡某销售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60万元。

据悉,萍乡某销售公司与萍乡某生产公司曾有生意往来,销售公司留有生产公司的账户信息。一次销售公司的出纳林某在向另一家供货商转账支付货款时,不慎将60万元货款错误转账至生产公司账户。林某发现后,多次与生产公司电话协商,要求退回该笔款项无果,销售公司将生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回6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销售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与被告生产公司的通话记录,可以证明被告生产公司已取得原告销售公司60万元货款的事实,被告生产公司未到庭说明拒不退回货款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销售公司要求被告生产公司返还60万元不当得利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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