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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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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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马尔科夫链的盗窃罪再犯预防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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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游

盗窃罪从古到今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常见多发的犯罪。盗窃罪频发,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不利于社会管理。对于盗窃罪来说,惩罚治标不治本,而精准预防能做到标本兼治。本文通过跟踪Q区检察院2014年到2018年5年来提起公诉的盗窃案件,分析盗窃罪再犯嫌疑人人口分布特征,计算犯罪嫌疑人每次犯盗窃罪的概率,由马尔科夫链的盗窃罪再犯预测模型得出再次盗窃次数稳定态为第二次。因此,检察机关可针对犯罪次数稳定态,从三个精准出发,在刑事量刑、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及与社会多方合作等方面,重点关注盗窃初犯,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有效降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盗窃罪再犯的马尔科夫链模型分析

笔者通过对2014年到2018年5年间Q区检察院受理的盗窃案件进行分析,计算每年犯罪嫌疑人因盗窃罪被起诉次数的概率,以及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犯盗窃罪的条件下,第二次犯盗窃罪的概率;在第二次犯盗窃罪的条件下,第三次犯盗窃罪的概率;在第三次犯盗窃罪的条件下,第四次的犯盗窃罪的概率;在第四次犯盗窃罪的条件下,第五次犯盗窃罪的概率,得出5年间,犯罪嫌疑人犯罪次数的条件概率,构建盗窃罪再犯的马尔科夫链模型,根据模型笔者发现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刑罚处罚完毕后,第二次被以盗窃提起公诉的概率远高于第三、四、五次,即在第二次被判处刑事处罚后,大概率不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即盗窃罪再犯次数稳定态为第二次。

盗窃罪再犯原因分析

笔者查阅2014年到2018年累计被以盗窃罪起诉两次的犯罪嫌疑人卷宗,发现他们普遍具有学历偏低,其作案手段单一,且其第一次犯盗窃所判刑期较短等特点。结合盗窃罪再犯次数稳定态,从检察机关职能来看,还存在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量刑精准度有待提高。通过查阅所有被第二次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意见书,笔者发现主刑的量刑建议多是“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较为宽泛的时间区间,而财产刑多是“1千”或者“3千”等最低金额,对盗窃的惩罚力度不够。如2014年到2016年间,累计两次盗窃的耿某某分别以“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1千”和“八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1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种情况在2014年到2018年间犯罪嫌疑人累计两次盗窃的案件中是普遍存在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上述宽泛的量刑并不能有效地惩治罪犯,也不能使罪犯意识到盗窃的严重后果,对盗窃初犯的警示教育作用有限,很容易使得盗窃初犯再次犯罪,也很难将盗窃的犯罪次数抑制在首次犯罪,导致第一次犯盗窃罪后第二次犯盗窃罪的可能性增加。

二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有待强化。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狱以及法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效果不佳。其一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力度有待强化。因存在社区检察人员配置不足、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活动比较混乱等因素,导致社区检察监督不能面面俱到,不能对每一个罪犯都进行实时监控,存在罪犯再次犯罪的风险。再则,社区矫正机构对检察机关制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的书面采纳的多,实际实施的少,这再次加大了盗窃罪再犯的风险。其二是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在减刑、假释的裁定监督方面,以往的检察机关对监狱监督是在出现问题后检察机关才介入的事后监督,易存在有个别监狱民警受人情关系或利益驱动的影响,徇私枉法以及检察官对减刑、假释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不了解,违规违法减刑、假释的情况。在对监狱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监狱常将盗窃罪犯和其他罪名罪犯混合关押,对罪犯实施统一的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区分度较低,未能针对盗窃罪的特点,从根本上起到预防盗窃再犯的作用。其三是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有待强化。通过查看财产刑执行检察档案,笔者发现法院立案执行日期、罚金是否执行完毕、财产刑执行情况等选项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半年或一年内都未填写,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知晓周期较长,不能及时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

三是其他环境因素影响。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各种负面因素。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社会对其包容度不高,不易再就业,面临生存压力,极易重操旧业。社区群众会戴有色眼镜看刑满释放人员,增加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压力。另外,刑满释放人员进入社会后,缺乏正向引导和教育,特别是农村籍刑满释放人员,大多无人过问,加之无一技之长,在思想上和情感上冲击下,再次进行盗窃。另一方面,盗窃罪中存在隐形犯罪的可能。有研究表明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黒数较大,占报案件数的10%。有些盗窃初犯可能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就有多次未被公安机关侦查到的盗窃经历,或者存在盗窃初犯在出狱后多次盗窃未被公安机关侦查到,直到最后一次被公安机关抓获也未坦白交代之前完整的犯罪经历,这也可能是造成第一次犯盗窃罪的概率大而第二次变小,第三、四、五次几乎没有的原因之一。

检察机关预防盗窃罪再犯的对策

根据上述盗窃再犯原因,检察机关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多措并举,助力盗窃罪再犯预防。

(一)精准量刑,加强对盗窃初犯的打击力度。

一是对盗窃初犯要切实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从来就复杂,一直被低估。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量刑建议全新的内容,实现更多的价值,有助于量刑建议精准化。对盗窃罪这样罪名看似简单的常见多发犯罪,在量刑建议方面,检察机关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即犯罪的构成要件),还要考虑其他情节(即年龄、前科、生活环境等)。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盗窃初犯,要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和其他情节,结合其认罪认罚态度,给予其精准刑期及罚金。二是利用人工智能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2019年4月28日,全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中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有效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多地检察机关可借鉴法院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建设经验,与法院加强合作,完善量刑指导意见,开发出了一套适用于检察系统的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提升对盗窃初犯量刑建议精准性,增强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水平和能力。

(二)精准监督,强化对盗窃初犯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

一是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力度。首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成立单独的社区检察办案组,对辖区内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首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盗窃初犯,检察官在交付执行时应实地走访,全面掌握其入矫时间、监管情况,避免书面检察,尤其加强对执行禁止令罪犯的情况核实。其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及时衔接,第一时间掌握盗窃初犯的社区矫正动态,对有再次盗窃倾向的罪犯要加强心理干预,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加强教育矫正工作。最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功效,重点对盗窃初犯的监管情况、教育改造活动进行检察,进一步提升对盗窃初犯的改造效果。二是加强对监狱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监管安全和教育活动等。除了与社区检察一样成立单独监狱检察办案组、加强与监狱管理者沟通和巡回监狱检察外,还应注意对盗窃初犯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官应认真查阅盗窃初犯提交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材料,与服刑盗窃犯谈话,了解其教育改造情况,并确定是否存在监狱民警徇私枉法的情况。最后,综合研判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性,将以往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质效,达到降低盗窃罪再犯的可能性。在对监狱教育管理监督方面,可建议监狱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对盗窃初犯集中关押,推行因罪施教,重点向盗窃初犯强调盗窃的危害,强化思想学习,打消其刑满释放后再次盗窃的想法。三是加强对法院执行财产刑情况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财产刑执行检察档案的管理,及时更新法院立案执行日期,填写财产刑执行情况表,确认罚金是否已执行完毕。对法院没有及时执行的财产刑案件,可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法院说明缘由,并督促法院尽快执行;对多次催缴后仍未缴纳罚金的罪犯,可建议法院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从而达到惩罚盗窃初犯的目的。

(三)精准预防,切实助力社会综合治理。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重要一员,检察机关要转变工作方式,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一是探索建立多方合作预防机制。主动协调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加强对盗窃罪刑满释放人员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专业技能,促使他们早日转变思想,使其出狱后能适应社会用工需求,并为其升学、就业创造条件,避免盗窃罪犯回归社会后再次盗窃。二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检察机关可利用法制宣传周等活动机会,重点关注人口流动性大的居民聚居区域,广泛开展防盗知识宣讲,增强居民防盗意识,对盗窃罪刑满释放人员形成心理压力,使其畏惧再次犯罪。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发布典型盗窃案例,阐明盗窃后果,如有犯罪记录后对配偶、子女就业、生活的影响。三是充分发挥信息预判功效。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中,盗窃案件居多。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对盗窃案件的后续研判,有助于精准预防盗窃再犯。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每月或每季度可对判处盗窃罪的人员资料进行整理,并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司法局等政法部门建立信息互通互联通道,对刑满释放的盗窃罪犯资料、信息分析研判,多部门配合,减少盗窃犯罪黒数,对有再次盗窃倾向的人员及时预警,遏制盗窃罪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切实运用检察智慧助力社会综合治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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