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易德祥 已经在法院调解离婚,却又稀里糊涂在前妻的撺掇下补办了结婚证。 没想到这直接导致自己“再婚”,被前妻以控告“重婚罪”相威胁。 昆明男子王晓伟无奈之下,找到我求助。 在许多人都建议他走离婚诉讼途径的情况下,我分析认为他们补办的结婚证应当是无效的,他和前妻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也不能通过离婚的途径了结此事,唯一的方式是提起行政诉讼。 离婚夫妻又补办结婚证 昆明人王晓伟与妻子赵丽娟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2001年7月,妻子替他生下一个儿子。这本来应该是一件喜事,然而自从有了孩子,夫妻两人却常常为了一些琐事产生纠纷,夫妻感情是每况愈下。 2004年1月,感到忍无可忍的王晓伟起诉到法院要求和妻子离婚。 后经调解,两人对离婚的事达成了共识,于是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准许王晓伟与赵丽娟离婚。 本来,两人纠葛至此应该告一段落。 然而为了照顾儿子,赵丽娟与王晓伟商量,认为暂时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只是不再有夫妻的名分。 觉得前妻的说法有些道理,王晓伟便答应了。 这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在赵丽娟 “为了今后办儿子上学等手续更方便”的游说下,王晓伟又答应重新去办一张结婚证。 由于当初离婚时,结婚证已经被法院收走。于是他们以结婚证遗失为名,从民政局又补办了一张结婚证。 而对民政局来说,其婚姻登记信息中王晓伟与赵丽娟依旧是 “合法夫妻”,便顺理成章地补发了结婚证。 男方再婚 女方控告“重婚” 为了儿子 “将就”在一起一段时间后,王晓伟还是感到这样不是长久之计。 更重要的是,此时又有新的女子走入了他的生活。两人的感情日渐升温,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 于是,王晓伟不顾前妻赵丽娟的强烈反对,执意从住处搬了出去,并和女友办理了正式的结婚登记。 可赵丽娟对此却难以接受,她依旧不依不饶地纠缠着王晓伟,要求他和再婚的妻子离婚,重新搬回去。 对这样的要求,认为自己已经考虑清楚了的王晓伟断然拒绝。 他下定决心,不能一错再错,不能和前妻继续维持 “藕断丝连”的关系。他想要开始自己全新的生活! 此时,恼羞成怒的赵丽娟使出了 “杀手锏”——她扬言,如果王晓伟不答应她的要求,她就去控告王晓伟重婚的行为。 因为她手里有他们共同补办的结婚证,而王晓伟又和再婚妻子领取了结婚证。 同时有两份 “合法”的结婚证,这不是明显的重婚么? 承认错误要求撤销登记 认为抓到 “把柄”的赵丽娟,面对的却是不肯就范的前夫。于是,她多次写匿名信到王晓伟的单位, “揭发”他有重婚、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 虽然经过单位调查,认为王晓伟并无不法,但仍旧给他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万般无奈之下,王晓伟想到了“釜底抽薪” 之计——那就是要求民政部门撤销之前补发的那份结婚证。 为此他找到当初补办结婚证的民政部门,一五一十地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并承认了错误,希望民政部门能够依据事实,撤销这一补办的结婚证。 听了王晓伟所说的情况,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大吃了一惊。由于情况特殊,他们层层研究、汇报,最后回复称: 王晓伟和赵丽娟补办的结婚证他们无法撤销,只能再走一次离婚的程序,以解除这段 “补办”的“婚姻”。 王晓伟又向多个层级的民政部门反映了自己的情况,得到的答复仍旧是要求双方离婚。 但和前妻的关系早已形同水火,前妻自然不可能配合他再办一次离婚。 行政诉讼只为彻底解脱 深陷苦恼之中的王晓伟随后咨询了许多律师,想要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起初咨询的多位律师都告诉他,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这几乎和民政部门给他的答复相同。 在向我进行咨询时,我仔细分析了他的情况后认为,他与前妻赵丽娟补办的结婚证是在法院作出离婚的调解并生效之后,双方并没有复婚。 因此,他们补办的结婚证应当是无效的,他和赵丽娟不存在婚姻关系。 因为双方事实上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当然就不可以去起诉要求离婚。 我提出,解决此事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王晓伟当时半信半疑地称回去再考虑一下,因为我说的和其他律师说的不一致。他考虑了两天后,最终决定委托我提起行政诉讼。 正式立案成为全省首例 接受委托后,我很快撰写了起诉书。 在起诉立案的过程中,立案法官看到诉状还把我们教育了一顿:“你们自己欺骗政府,现在还要告政府,你们的案件就等着立案审查吧。” 还好过了几小时后,立案庭法官打电话称可以立案,案件终于正式进入了审理程序。 一开始,法官通知我方以及被告民政局、第三人赵丽娟组织庭前质证,而被告民政局的代理人坚称他们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 在我出具了王晓伟和第三人赵丽娟的离婚调解书,以及2010年向被告提交的要求撤销补办结婚证的申请书后,被告代理人终于承认,双方补办的结婚证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颇有典型意义,征询各方是否公开开庭审理,我方对此自然表示了同意。 后来我才知道,此案为云南省第一例因补办结婚证而起诉民政局的案件,法院之前还没有审理过这样的案件。 问题解决原告撤回诉讼 2012年4月,民政局作出了确认王晓伟和赵丽娟于2004年12月补领的结婚证从补领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要求交回并予以注销的通知,正式宣告了该结婚证没有法律效力,民政局作出的该行为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在收到民政局的通知后,建议我方可以撤回本次行政诉讼。 为此我征求了王晓伟的意见。我告诉他,既然民政局认可该结婚证没有法律效力,实际上已经承认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我们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撤回诉讼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益处。 王晓伟也认为,有了这一正式的确认,前妻便不能再到处控告他 “重婚”,自己也去除了这一心理压力,困扰多年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于是他接受了我的意见,正式撤回了起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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