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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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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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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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莫燕雯

笔者近日收到一份判决书,原告向我方主张律师费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即便在这一诉讼中,原告可以说是胜诉了。

那么,为何胜诉方主张律师费没有得到支持?什么情况下原告向败诉被告主张律师费能够得到支持呢?

以下笔者作一番简要的分析梳理:

情况一:合同约定

笔者遇到很多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会对两笔费用有疑问,第一,关于诉讼费,支出的诉讼费用最后由谁承担?第二,关于律师费,能不能向被告主张支付律师费。

尤其是在一些侵权纠纷,比如涉及相邻权的案件中,楼上漏水给楼下造成了损失,除了装修损失、租金损失,是否还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呢?一般原告都会认为这属于因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因为如果没有漏水就不会产生诉讼,没有诉讼就不会有律师费,所以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相邻权侵权诉讼中,律师费的转付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一般法院不会支持,原告不应在此多花精力。

那么,最常见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依据是什么呢?

从目前的情况看,败诉方承担原告律师费的情况确实存在,即在合同纠纷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某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09号)中,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最高院认为:

首先,律师费属于某银行实现案件债权的合理支出项目,某银行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亦符合《某省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案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亦属于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律师费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二审查明事实,某银行主张的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甲公司、乙公司认为律师费未实际支付的观点亦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裁判观点,为避免无谓的争议,增加胜诉的概率,原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相邻权纠纷不同于合同纠纷,原告律师费主张没有法理依据,无法得到支持,但即便是合同纠纷中的律师费也不是一律可以得到支持,必须是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参考如下表述:

“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2.律师费金额应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相关规定

在最高院的案件中提到:  “某银行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亦符合《某省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这提醒我们律师费的金额需要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相关规定,作为代理人应当提交当地相关收费标准及本次律师费收费的计算方法,以免律师费金额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主张方需要提供实际支付的凭证

在笔者代理的一些银行案件中,起诉时有些银行并未实际支付律师费,只是通过合同和票据证明律师费的金额,那么,即便已经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法院仍然会要求主张方出具实际支付律师费的凭证,这里指的并不是合同和发票,而是付款凭证。

如果不能提供,对于主张方而言存在风险,法院有可能要求主张方待实际发生之后另案诉讼。

情况二:法律规定

除了合同明确约定外,实践中第二类胜诉方可主张律师费的案件,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纠纷案件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也就是说,在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无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转付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即明确了由债务人负担。如果第三人有过错,也应当适当分担。

该规定对债权人行使权利有利,也是律师费转付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形。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案件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虽然没有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必要费用是包含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的。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1.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07]1号)第13条规定:

“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严格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其存在持续侵权行为,相应确认其赔偿范围;作为自然人的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根据其请求依法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为诉讼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运用民事制裁惩处侵权人。”

侵权诉讼有很多情形,包括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等,但不是所有侵权诉讼的律师费都明确规定了承担方式。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比较特殊,既有一般规定,也有特殊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律师费的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

2.著作权侵权案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权侵权案件

根据《商标法》第63条第1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2001《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权侵权案件

根据《专利法》第65条第1款: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65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三)担保权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第1款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律师费可以被理解为这里提及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从而原告可以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四)商事仲裁案件

根据《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5条: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查档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很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对于律师费承担问题有相应的规定,如果考虑律师费转付问题,建议选择商事仲裁。

(五)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案件中,必定有一方无过错,但由于对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合理的律师费。

这种情形并不完全等同于转付律师费,而是作为赔偿无过错方的一种形式。

订合同建议作约定

就目前情况而言,除了合同案件中约定律师费承担的情形之外,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费可以作为必要费用、合理开支或包括在赔偿范围的情况下,原告律师费要求被告承担的主张才会被法院支持。

笔者注意到,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提交议案:  “建议民事诉讼中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也就是说,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律师费转付有关条款,败诉方既承担自身律师费,还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加大败诉方诉讼成本来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减少审级、选择调解和解等,达到减少讼累、定纷止争目的。

笔者认为,从目前情况看,不论原告或是被告均有较强的律师费转付意识,尤其是在合同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合同中会加入律师费转付条款,由此可以判断未来律师费转付将会成为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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