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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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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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集体诉讼”对付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

据《证券日报》报道,日前举办的第二届  “5·19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上,律师就投资者保护相关话题进行阐述。他们普遍认为,新证券法前所未有地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非常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立法机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

集体诉讼制度提供便捷维权

新证券法明确了集体诉讼制度。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投服中心公益律师朱夏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表示,这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特别是在投保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可以说,原告都不用自己去登记,无论受害投资者是否有维权热情,只要是不主动退出的,都可以享受到判决的福利。  “这对上市公司而言,是非常严厉的民事赔偿措施,威慑力是难以想象的,不排除会有部分的上市公司因为无法承受民事赔偿而退市或者破产。”朱夏嬅说。

投服中心公益律师徐晓(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  “默示加入、声明退出”,这八个字能基本涵盖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核心,也是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主要亮点之一。他认为,这一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一方面,将对违法的上市公司和各责任方产生有效的震慑;另一方面,也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一条更为便捷高效的维权之路,将改变以往投资者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导致的维权积极性不高的局面。

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自我约束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比如,对于欺诈发行的,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现在提高到了可以处募集资金一倍的罚款;将市场主体遵守证券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对此,投服中心公益律师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这是对证券发行注册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和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职责履行等多项条款内容修改的支持和保障,更直白地说是一种法律威慑。

基于新证券法的这一调整,田立卿建议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注意三方面的新要求:一是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特别是强调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二是违法违规的责任更重,不但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欺诈发行、虚假信披等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失信惩戒约束,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法人治理的规范更严,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约束好自己的行为。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这是有目共睹的。”徐晓说。

目前A股市场的投资者数量已经超过1.6亿,其中,95%以上是中小投资者。那么,广大投资者该如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该怎么办?

李国玺认为,投资者保护好自身权益的第一步就是先做到自己不要有过错,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方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及真实的文件。

他同时表示,投资者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还需要注意的是依法有据。因此,投资者要保留好购买证券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比如账户开户、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等,以实现投资者对于自己的陈述有据可依。

徐晓表示,投资者一定要形成一个自我保护的意识,只有自身的权利意识觉醒了,积极行使权利了,才能真正保护好自身权益。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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