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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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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探究

【内容摘要】为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证券法》开创中国版集团诉讼的制度先河,虽然最高院、上海金融法院等出台了各项配套规定和试行办法,但仍存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启动艰难、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对此,可以考虑将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行的常态化制度、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只有积极试点,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才能使特别代表人诉讼真正落地。

【关键词】证券法  集团诉讼  代表人诉讼

□王天颖

一、证券纠纷解决概况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一案一立一审”的方式已无法适应现实需求,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对证券纠纷的解决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证券民事纠纷具有群体性、专业性、所涉资金较大等特点,呈现出了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殊性,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已有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可以使人数众多的当事人通过诉讼化解纠纷,但囿于种种限制,其并未在证券纠纷领域发挥出真正价值。为破解诉讼难题、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证券法》专设“投资者保护”一章,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标志着“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该制度的实施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可谓意义深远,但其中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尚有若干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困境

(一)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启动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知,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保机构)只有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才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投保机构要在法院发布登记公告之后加入诉讼,而非通过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委托直接提起诉讼。这样就将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定位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递进程序,给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造成一定限制。

此外,我们应当注意到,在法院发布登记公告后,投保机构可以选择是否加入诉讼,由此也就将决定权和选择权赋予了投保机构,此时案件的选择标准便显得尤为重要,对此,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强调投保机构可以先行在“已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裁判等案件上进行试点诉讼”,将试点诉讼优先考虑的案件类型进行限制。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制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确定了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案件选择标准,其中有一项要求是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但我们应当思考,站在受害投资者的角度,其所受到的违法行为的侵害是客观事实,与案件是否重大无关。这诸多限制是否会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发展放缓,仍有待进一步讨论。

(二)判决执行困难

由于  “默示加入”制度的存在,理论上讲,实施证券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全额买单,但上市公司如果已经丧失了偿付能力,投资者即便胜诉,也无法填平自身的损失,而证券诉讼往往涉及当事人众多,资金规模较大,本身的诉讼成本已居高不下,虽然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诉讼成本会大大减少,诉讼效率也会有所提高,但如果最终的胜诉判决无法真正惠及投资者,制度的价值将无从体现。

三、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进一步优化

(一)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常态化建设

目前来说,普通代表人诉讼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前置程序,难以体现特别代表人的诉讼效率等优势,未来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考虑转换投保机构的角色,将参加诉讼转化为提起诉讼,提高投保机构的主观能动性,方便这项制度更大程度地惠及广大投资者,当然,不经法院对案件和原告选择和审查,投保机构可能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审查机制,但长久来看,将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行的独立制度或许可以更大程度的提升诉讼效率,维护投资者利益。

不仅如此,投服中心在累积实践经验后,应当切实从投资者角度出发,优化案件选择标准。同时,在对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裁判等案件上进行试点的过程中,也可以积极尝试其他案件类型,统一初步证据提供的类型,真正扩大被告范围。从理论上讲,投服中心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一种职责而非权力,对投资者的保护应当是一体而全面的,不应仅仅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外部因素而不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受侵害的投资者。

(二)设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为使受损投资者最大程度地得到救济,在推广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同时,不能忽视投资利益的切实保障,为避免上市公司和相关证券违法违规人员无法足额赔付的情况出现,可以事先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及时使投资者的损失得到补偿,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就目前而言,投服中心是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力,面对“井喷式”增长的证券侵权行为,投服中心恐难适应诉讼的现实需求,但《规定》37条为多家投保机构加入预留了制度空间,以期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四、结语

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和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勾画了蓝图,但一项制度的成熟和完善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制度体系的构建仅仅是一个开始,未来仍有许多配套机制需要在摸索中不断建立。只有将特别代表人诉讼乃至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才能提高上市公司和相关个人的违法成本、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实现市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创造出更好的投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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