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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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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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精华推荐

(2020年第6期)

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人民出版社

【智慧法治】

算法自动化决策与行政正当程序制度的冲突与调和

作者:张凌寒(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

摘要:行政治理中存在着两种信息不对称:行政机关与治理对象的信息不对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不对称。算法自动化决策嵌入行政活动,一方面极大地缓解了第一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行政权力增强效应;另一方面,算法或压缩行政活动的各个环节,或作为内部行政决策,逃避行政正当程序制度的控制。两种信息不对称的此消彼长使得公民权利受到算法自动化决策的侵蚀,“权力-权利”格局严重失衡。因此应以解决行政相对人信息不对称为宗旨,坚持和发展适应算法治理时代的正当程序制度,尤其是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说明理由制度。坚持和发展行政公开原则,应增强算法透明度、衡平行政公开与商业秘密制度,并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坚持和发展公众参与原则,应事前开展算法影响评估、重视陈述与申辩环节;坚持和发展说明理由制度,应赋予相对人获得算法解释的权利,并明确说明理由的内容与标准。

【理论前沿】

论强制技术转让

作者:单晓光(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中美贸易战实质是知识产权战、科技战,强制技术转让问题正成为这场知识产权战役的前沿阵地。所谓强制技术转让,是指责中方诱迫外方转让其技术给中方企业的不公平和歧视性法律、政策乃至与商业策略融合的全过程。强制技术转让是一个不确定的开放概念,随着国际经贸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就法律层面而言,强制技术转让包含国际经济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等方面的内容,而反垄断法规制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内容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颁布外商投资法、修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规,基本满足了中美经贸协议有关强制技术转让方面的诉求,但更艰巨的任务是相关反垄断法的适用。既要符合中美经贸协议,也要依据国际准则和惯例,以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民法典适用】

民法典姓名权制度的解释论

作者:石冠彬(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摘要:姓名具有符号特征,自然人本名以及本名之外与自身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称呼都属姓名权这一基本人格权的保护范畴;“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是判断“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标准,其包含了“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内涵。姓名兼具经济权益和精神性利益,故自然人死后其姓名利益仍应受法律保护。自然人行使姓名权,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尊重自然人的选择权,并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作为考量标准,对此予以个案把握。其中,姓氏选择应当尊重家族意志,当存在民间习惯的情况下宜允许成年人自行更换姓氏,从而回应随夫姓等实践情况;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宜恪守离异夫妻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立场;特别法或未来的司法解释宜就姓名长度、变更次数等加以明确规定,并完善人格权的侵权规范,从而形成人格权保护的完整规范体系,进一步实现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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