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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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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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人体捐献规定

【民法典第1006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杨代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了人体捐献的原则、主体和形式。

人体捐献的原则

人体捐献包括人体细胞捐献、人体组织捐献(血液、骨髓)、人体器官捐献(肺、肝、肾、眼角膜等)和遗体捐献。《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规定了人体捐献应遵循自主和无偿原则。

其一,自主捐献原则。

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捐献自己的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或者是死后的遗体。在进行活体捐献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充分告知捐赠事项,自然人在了解摘取手术的过程、风险及可能的后果等信息后自主作出是否捐献的意思表示。

捐赠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捐赠人的真实意思,任何人不得违背、强迫、欺骗、利诱他人进行人体捐献。自然人可以在生前作出死后捐献遗体的意思表示,自然人生前明确不同意捐献的,任何人不得将其遗体捐献。

对于人体捐献的意思表示,自然人应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可以在捐献前的任何时候撤销。

其二,无偿捐献原则。

人体捐献应当是无偿的,捐献人不能获取对价。人的身体不能作为买卖的客体,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或遗体。

对此,《民法典》第1007条有明文规定,违反该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无偿捐献原则,并不是等同于不许捐献人收取任何费用。捐献人可以收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人体捐献的主体和形式

1.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人体捐献的主体为年满18周岁且没有心智障碍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出有效的人体捐献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监护人也不能代替被监护人作出人体捐献的意思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决定人体捐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遗嘱。《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公证遗嘱等。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自然人生前虽未表示同意捐献,但也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自然人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未成年子女本身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不能也无须参与共同决定。共同决定采用“一票否决”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中只要有一人反对遗体捐献的,则捐献就不能进行。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捐献的,该决定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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