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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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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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让“高空抛物”无处遁形

“技术+法律”双重防护 城市上空更安全

“曹杨眼”监控到住户高空抛物,执法部门和居委会干部找上门
即使在夜晚,“曹杨眼”也可以“纤毫毕现”
曹杨街道架“曹杨眼”监控高空抛物

□见习记者  陈友敏

一座座摩天大楼在城市拔地而起,居住在高楼的居民随手一扔,或许就会给楼下往来的路人带来“灭顶之灾”。“高空抛物”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城市上空,威胁着每一位城市居民的安全。在市房管局曾经做过的“上海市文明居住调查”中,“高空抛物”位列居民最反感的9项居住陋习榜首。这种不文明行为的伤害之惊人、防控之艰难成为了现下城市社区治理中难以破除的乱象壁垒,屡禁不止,一直缺乏有效手段进行监管整治。

为了有效治理“高空抛物”乱象,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在部分高层住宅下,架起了“监视”城市上空的探头,“火眼金睛”的“曹杨眼”让“高空抛物”无处遁形。“曹杨眼”的架设,为治理高空抛物陋习,作出了强有力的示范。技术的支撑,结合《民法典》明确的法律规定,城市上空更安全。

“曹杨眼”让“高空抛物”无处遁形

12月13日1:08,联农大厦的一扇窗户,飞出一点亮光,划过夜色,分散成火星落下。原来,是居住在楼上的一位居民贪图方便,直接将未熄灭的烟蒂扔出了窗外。楼下的高清探头,在浓厚的夜色中,仍然将他的不文明行为拍得清清楚楚,照得纤毫毕现。目前,居委会已经上门对该住户进行了警告。

记者了解到,曹杨新村街道内有不少老旧高层住宅,经常发生楼上居民为图方便随手将用过的纸巾、烟蒂、杂物等扔出窗外的情况,不仅破坏小区环境卫生,更给楼下过往居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今年9月初,为了消除“高空抛物”的隐患,曹杨北梅园通过居民区“1+3+X”联席会议进行商议,联动街道多部门共同参与,引进专业公司技术介入,在居民区内的梅岭苑架起了第一处“曹杨眼”。这是专为“高空抛物”监控而设计的监测立杆“曹杨眼”,可实现实时监测、追溯、举证等功能。

一张小纸片,从高楼一处窗户落下;一个塑料袋,随风飘下;一袋垃圾,咚地一声砸到地面,这些都是曹杨新村街道为高空抛物设置的探头“曹杨眼”捕捉到的画面。小到一张纸片,大到一袋垃圾,在4K超高清定焦摄像机“曹杨眼”的眼中,都是它的监控范畴。

从9月的1处试点,到如今,曹杨街道已经在部分高层住宅下架起了31处专门针对“高空抛物”的“曹杨眼”,曹杨街道正在逐步推进“曹杨眼”的覆盖范围。

技术加持,架起城市上空保护墙

当“曹杨眼”捕捉到监控范围内有物体出现且满足自由落体轨迹时,系统会自动捕捉这一抛出动作的前2秒和后7秒,形成一段完整的视频影集和轨迹截图,并传输至街道“一网统管”智联普陀3.0大数据平台,同时在平台上发出报警。

曹杨新村街道网格中心副主任李杰告诉记者:  “‘曹杨眼’在自动识别出可能存在高空抛物行为后,会将相关影像内容自动派送至相应居民区负责人手中,管理人员和相关居民区可在手机政务平台上收到提示,查阅视频资料、固定证据。但由于‘曹杨眼’过于灵敏,被风吹落的树叶、纸片也可识别,因此还需要工作人员人工核实。如果确定‘高空抛物’行为确实存在,那么居委会就会组织社区民警、片区城管联合上门,对住户进行警告,由公安和城管执法人员予以训诫。我们要求工作人员上门处置要快速及时,若不及时处置,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会对工作人员发出警告。此外,上门处置情况还需要拍照上传。”

“其实这一套整治行为,就是‘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监控’的生动体现,用‘大数据’智能分析,及时发现肉眼和人脑难以察觉的问题,在‘网格化’精分‘责任田’的基础上,将每位干部的责任分辖落实到位,有针对性地结合‘铁脚板’踏进百姓家,形成‘发现问题’到‘分析问题’再到‘解决问题’的完美闭环。”李杰补充道。

“曹杨眼”除了实时监控,还能定期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将易发生类似情况的时间段和楼层段比对形成数据结果,更利于街道有针对性地对某一时段、某些住户进行严密监管,从源头对  “高空抛物”进行防控。

“目前,可识别高空抛物的“曹杨眼”都架设在老旧高层住宅楼下,居民们大都相互认识。如果楼栋中一户存在高空抛物的行为,在居委会上门处置后,邻居们都会知晓,并引以为戒,产生一定的震慑效果。”曹杨新村平安办主  任程  晓榕  介绍道,“以前联农大厦甚至有居民往楼下丢玻璃瓶,但自从设了‘曹杨眼’后,再也没有出现高空丢弃玻璃瓶的情形,震慑效果十分显著。”

下一步,除了逐步扩大“曹杨眼”的布点范围,曹杨街道计划利用小区门口的电子显示屏,设立高空抛物  “红黑榜”。

“现在对垃圾分类设置了‘红黑榜’,那么我们治理高空抛物乱象,也可以参考设立高空抛物  ‘红黑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公示,进一步强化威慑力。”

《民法典》撑起

“高空抛物”防治骨架

技术能够为高空抛物提供事后追责的证据,但证据的使用,还需要以法律规定为骨架。在2021年1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就写入了“高空抛物”这一社会热点,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在《民法典》出台前,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空抛物责任承担的问题,则存在较大争议。过往侵权责任法规定,加害人不明,由相邻的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的责任。刘士国介绍,此项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弊端,执行比较困难,有些所谓可能的加害人,在承担法院判决责任的时候,会觉得自己好像真的做过什么错误的事情,不太情愿。有些判决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实践中也有很多实例。

现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更加合理详细的规范,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晰各方责任。刘士国告诉记者,首先强调事情发生之后,公安部门要积极地侦查,特别是对造成严重伤害的,甚至造成死亡的案件,其实许多案件都是能够找到加害人的。

其次,现在法律条款规定,物业管理部门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求物业管理部门平时要多宣传,采取一些设置摄像头等必要的措施。如果物业疏于管理,发生高空抛物侵权问题,找不到加害人,物业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最后,才是相邻的可能的加害人来承担补偿责任”,《民法典》还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认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内容,仍然是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规则,先对受害者予以补偿性质的救济。《民法典》中新增的追偿责任,则是对这一规定的优化,理顺了补偿是一定意义上的垫付性质,且最终拥有追偿权,这是法律的进步。”

刘士国则认为,最好是不适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这一条款。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善,所以完全废除也不合理。“这个问题最终走向还是由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实在找不到侵权人,损害特别重的话,应该由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济来解决。目前,这方面的制度还有待建设。”

明晰各方责任,规范更加合理完善,刘士国认为,现在的《民法典》的条款规定有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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