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夏天 “要使‘离婚冷静’期规定切实发挥作用,实现立法初衷,就不能任由已达成离婚意向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冷静’。”市政协委员吴瑞君说,“相关配套机制要跟上。” 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一直备受关注。如何才能更好保障《民法典》新规落地落实?如何更好引导形成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婚姻家庭理念?正在召开的上海“两会”上,记者先后采访了吴瑞君、黄绮、徐珊珊等多位政协委员。 新规如何真正落地?不能仅靠自行“冷静” “我理解,设置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冲动型离婚,维护家庭完整,保护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利益。”谈起自己对“离婚冷静期”关注的初衷,吴瑞君说是因为受邀参与了民政部门婚姻家庭发展相关课题研究。在吴瑞君看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计,在完善我国离婚登记工作程序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于是我就一直在思考,除了让当事人自行冷静,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政府和社会还能做些什么?” “提供配套服务是离婚冷静期发挥效用的内在要求。”吴瑞君说,“要使冷静期规定切实发挥作用,不能任由已达成离婚意向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冷静’。需要做好婚姻冷静期的政策宣传,做好当事人心理引导工作。针对家庭纠纷调节需求,需要提供家庭婚姻关系的配套公共服务。” 建立配套机制 引入专业公共服务 为此,吴瑞君向大会递交了一份《离婚冷静期实施后离婚登记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及其政策建议》的提案建议,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拓宽“冷静处理”的实现路径。 吴瑞君建议,积极吸纳具有婚姻家庭相关专业和经验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方法。在离婚冷静期的调节工作中融入婚恋指导、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和家事调解等家庭婚姻工作内容,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问题,细化婚姻矛盾的化解和家庭纠纷的调节。同时组建一支冷静期婚姻关系调查员队伍,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引入更多社会力量参与。 对于吴瑞君委员提出的“离婚冷静期”需要建立配套机制的理念,列席上海“两会”的在沪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市政协委员徐珊珊均表示赞同。“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如何实现这个初衷需要动脑筋。有第三方介入可能会取得更好效果。”徐珊珊委员说。 “如果只是简单做一个离婚冷静期的登记,让双方等待30天,某种程度上这一制度确实很难真正发挥作用,有时确实需要第三方介入。”黄绮说。但她同时提醒,在具体操作时必须妥善处理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无论是接受调解,还是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等,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黄绮委员建议,可以在双方申请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之时,由婚姻登记部门增设一个口头或书面“建议”、“告知”程序,征询其是否有婚姻关系调适服务的需求。“这个婚姻关系调试服务包括一些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调解服务等等,也需要有相应的专家队伍。” 这一建议与吴瑞君不谋而合,她在提案中亦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需要向当事人告知其在离婚冷静期内可以获得哪些公共配套服务,以及这些服务获得的方式、途径,确保有意愿、有需求的当事人能够较为便利地得到相应服务。此外,吴瑞君还建议,加强婚姻文化建设,引导形成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婚姻家庭理念。 黄绮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更多是为了防止冲动型离婚,倡导缓离、慎离,尤其是对有未成年成员的家庭。“如果结合第三方配套服务,真正能化解婚姻家庭中的矛盾,离婚冷静期才有意义和价值。”黄绮说,“但在引导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同时,‘手’也不能伸得太长,不能‘硬做’,还是要保障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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