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厦门近日宣判了首起适用 《民法典》审查打印遗嘱效力的案件:由于见证人并未全程在场进行见证,法院判决打印遗嘱无效。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实践中也常常碰到打印遗嘱。由于原《继承法》并未明确将打印遗嘱列为有效遗嘱的形式,导致对其效力往往有所争议。 《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已明确作为遗嘱的有效形式,同样新增的还有“录像遗嘱”。 同时,《民法典》更加凸显了遗嘱见证人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在场见证”必须是全程在场,见证人不应中途离开,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效力不获认可。 此外,《民法典》还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如果有多份有效遗嘱的,相关内容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总之,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订立遗嘱必须注意这些新的规定,这样才能起到通过遗嘱定分止争的作用。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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