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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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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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布抖音称公司关门被开除

法院:公司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见习记者  陈友敏通讯员  陈淋清

随着智能手机普及,刷“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或观看短视频,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近日,一起员工在“抖音”发布声称公司关门的视频后被开除的案件在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员工发布短视频声称公司关门,随后被开除

2020年5月7日,原告刘某在“抖音”网络平台发布一段视频,视频中一边拍摄机器设备生产情况一边喊“关门咯”,视频标题为“就这几个机器生产,养的活公司一堆经理吧”。

发布后,该条视频有27条评论,其中网名为“小迷糊”评论:“个不要下刚(岗)里”,原告回复:“是个,倒计时”;网名为“从头来过”评论:“BL(被告公司名称)是吗?”原告回复:“聪明,不愧是里面混过的”。网名为“简单唉”评论:“还没倒啊!”,原告回复:“全厂的人都在等呢。”

2020年5月14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因您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该视频及评论区内容属于造谣。该行为严重违反《员工劳动规范》第3.14条:造谣生事,散播公司谣言者。此行为属于给予立即开除的情况……”

经查,被告处《员工劳动规范》第3.14条规定:造谣生事,散播公司谣言者,给予立即开除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视其具体情况,相关员工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在“抖音”发布短视频,是否构成造谣?

原告诉称,其在“抖音”中说“关门咯”仅是发牢骚,原告的评论也是对被告公司开工不足的陈述,公司管理机构也确实臃肿,因此,原告的行为不属于造谣。“抖音”是娱乐性平台,不是权威媒体,不足以造成被告名誉的贬低,且评论不多,扩散范围不大,数天后被告找原告谈话后也已经删除。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故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辩称,原告在“抖音”平台发布声称公司关门的视频,视频中一边拍摄工厂,一边说公司快要关门喽,评论和视频结合让人产生公司确实要关门的假象,评论区中亦作不实言论,系造谣。

原告的视频及评论对客户及供应商造成信任危机。公司经营困难不等于公司关门。“抖音”不是娱乐平台,而是影响重大的自媒体。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原告应对其发布的言论的真实性负责。原告的行为属于造谣,根据被告处规章制度,经与工会沟通,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无需支付原告赔偿金。

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标题为“就这几个机器生产,养的活公司一堆经理吧”,同时声称“关门咯”等。原告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抖音”平台中视频及评论所述属实。被告处《员工劳动规范》中明确规定造谣生事,散播公司谣言者,给予立即开除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该规范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原告的前述行为有违《员工劳动规范》。据此,被告经工会同意后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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