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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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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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让外逃贪官难以逍遥法外

□徐建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中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2月4日新华视点)

现实之中,常有贪官因外逃而逍遥法外,迟迟得不到法律的审判,这无疑令人气愤。而今,勒向外逃贪官脖子上的“法律绳索”扎得更紧了。除了“虽远必追”的跨国追逃行动,为这些外逃犯罪分子“量身定制”的“缺席审判”法律制度也来了。什么是“缺席审判”?早在2018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对此就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照此规定,外逃贪官纵然身在海外,一时难以缉捕到案,只要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符合上述条文要求,人民法院即可以开庭审判,一样难逃法律制裁。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缺席审判”。这意味着,今后不管贪官硕鼠们逃到天涯海角,藏匿到何时,都不影响法庭及时对其进行正义的审判。其意义不止是给外逃贪官依法定个罪名,而且也有利于更加名正言顺地开展海外追逃,同时法院还可据此对贪官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等实体处理,让外逃贪官早日受到实质性的法律惩罚。

由此可见,缺席审判并非“空对空”,或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应当说,制度审判对那些外逃贪官还是很有威慑力的,同时也有助于法律惩戒的实现和落地,这对于促进反腐败治理和维护公平正义都有积极作用。现在,为适应新时代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从而为缺席审判程序的依法、有效运行并铺平了法律道路。

“缺席审判”,堪称高悬于外逃贪官头上的又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相信贪官们即便仓皇外逃,日子也必定好过不到哪儿去。如该解释明文规定: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这等于是向外逃贪官宣告,贪污腐败,绝非一逃了之。再贪,到头来也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再逃,也逃不脱法律的“如来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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