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 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如果双方在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关系时,对于各自的权利义务能有更清晰的表述,就能避免引发纠纷了。 人们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比较重视合同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一旦需要终止或变更合同,有时就会比较草率,由此产生的争议纠纷并不少见。 笔者近日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6月,甲男和乙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女将其所有的毛坯房租赁给甲男,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1200元。合同还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七天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男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房屋装修与该租赁房屋一同交付乙女,乙女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因为乙女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应当返还装修费用。 《补充协议》还约定装修期为一个月,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顺延一个月,随后甲男花费18000元用28天时间完成了房屋装修并入住。 2019年7月,甲男拖欠3个月的房屋租金3600元。此时,甲男向乙女提出自己因工作变动要退租,经协商,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双方已经完成租赁房屋的交接,甲男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付清3600元租金。此前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作废,以本协议为准。 由于甲男没有按照《还款协议》支付租金,乙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男按《还款协议》支付3600元租金并承担诉讼费用。甲男则提出反诉,要求乙女归还装修费用12000元。其理由是,既然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已经作废,而《还款协议》也没有就装修问题进行约定,双方就应当合情合理地解决装修问题。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乙女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甲男提出的反诉请求。 本案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甲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付清3600元租金”,没有提到乙女向甲男付款的事项。 至于约定此前协议作废,并不是指《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自始不发生效力。 当然,如果双方在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关系时,对于各自的权利义务能有更清晰的表述,比如明确房屋装修归乙女所有,乙女无须给予补偿,那么就能避免引发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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