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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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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喊冷”暖心规定还须细心落实

据《工人日报》报道,日前,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并首次明确严寒下劳动者权益谁来维护、如何维护。

事实上,在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中就已明确提到的“低温津贴”,但不论是大众认知程度,还是实施落地效果都远不如“高温津贴”普及。相比普及度高的高温津贴,落实究竟难在哪儿?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低温津贴久未落实

上个世纪,学校、工厂等单位会在冬季给职工发放“烤火费”,作为对职工低温作业下的劳动保障。200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尽管“高温津贴”与“低温津贴”同时被提及和规定,两者在后续推行中却遭遇“冰火两重天”的境遇。

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于高温作业的补贴、休息等制度进行了统一规制,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级行政区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而低温保护相关规定则仍然停留在概念层面。

相比高温津贴,为何低温津贴面临的境遇不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剑锋认为,高温补贴规范更完善,而对低温作业劳动者的保护,目前仅有个别地方做了规定,全国层面并没有统一立法和一般性规则。

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振华表示,低温津贴其实已体现在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中,但由于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不同等因素,导致标准难统一。如果各地不制定详细的政策,用人单位发放就没有依据,监管、执法也没有依据。

由于缺乏强制性和更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争取低温作业权益保障时,也时常陷入窘境。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涉及“低温作业”的也仅有11个省或直辖市的47份判决,判决结果往往是劳动者的低温津贴诉求被驳回,原因大多是由于劳动者缺少低温工作证据或者缺乏强制性法律规定。

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如此被“冷藏”的低温津贴是否有继续实行的必要呢?对此,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管铁流表示,低温津贴对于从事低温工作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有其现实意义,一是体现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保护,二是引导用人单位改善工作条件。

在上海市总工会开展的线上调查中,90%以上的受访职工认为应建立低温津贴制度,低温作业容易造成冷冻伤,还会诱发、加重心脑血管疾病。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也将低温列为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

沈剑锋建议,从高温津贴制度实施的效果看,国家层面的规则设计有利于相关制度落实。因此,参考高温保护所出具的统一标准等,国家应当就低温保护以及低温津贴的前提做出统一的规定。

近年来,为推动低温津贴得到有效落实,相关提案不时出现。

1月15日,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首次明确了严寒下劳动者权益谁来维护、如何维护,督促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缩短户外工作时间,合理提高工资待遇。尤其提出了针对快递、外卖员等新型用工的低温保护。

管铁流建议,对于室外作业人员尤其是流动作业的快递员、外卖员,考虑到其与网络平台的特殊关系,可将低温津贴强行规定在配送费中,且规定低温津贴必须直接支付到快递员外卖员工资账户上。(唐姝  刘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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