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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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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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岗位“仅招男性”,如此就业歧视应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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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2020年11月,江西抚州高新区公开招聘五级主办工作人员的岗位表,引发网友热议。这份岗位表显示,抚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14个招聘单位的综合岗、管理岗及综合文稿岗等20个岗位,都标注了要求“男性”。有网友质疑,如此招聘涉嫌就业性别歧视。(2月19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许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行为,特别是对女性附加的限制条件较多,比如对生育、孕期、哺乳期等方面有一些强制性的要求,如果女性应聘者不同意岗位附加的限制条件,几乎不可能应聘成功。而一部分用人单位招聘,更是注明了“仅招男性”,连报名应聘的资格都不给女性,直接就将女性排斥在招聘岗位之外。这些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进一步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难”问题。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法律所起到的警示作用有限,我国目前仍存在着比较严峻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

2019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要求,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理说,政府部门应当带头遵守规定,降低女性就业门槛。然而,现实很“打脸”,抚州高新区14个党政部门却置若罔闻,竟然在招聘公务岗位中公开违反规定,对女性进行赤裸裸的就业歧视。这种坏的示范,如果得不到遏制,就业性别歧视就会愈演愈烈,促进妇女就业的相关法规,最终将沦为一纸空文。

促进妇女就业保障就业公平,政府部门不能讲一套做一套,应带头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除一部分特殊岗位不适宜女性外,其他岗位招聘一律不允许性别歧视,从而降低女性就业门槛,缓解女性“就业难”问题。同时,人社、劳动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用人单位类似就业歧视行为,要发现一起依法严惩一起,真正把相关法规落到实处,以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保障广大女性平等的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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