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虚构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对被害人武某等39人实施诈骗,骗得598万余元。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贺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李某出具一张360万元的欠条,并承诺每日还款10万元。为偿还该债务,贺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以借款、借用信用卡、利用借来的信用卡申请贷款等方式对被害人武某等39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598万余元。案发后,贺某于2018年1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5984194.88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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