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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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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提交二审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审议《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这部全市红色资源领域的专项立法提出了联席会议机制、名录制度、长三角联动等全国独有的体制机制和创新举措,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如果违法,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受到信用惩戒。

条例草案的初步征求意见稿于3月初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审议修改。

最新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完善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联席会议机制”。同时,将“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的时间,由“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改为“不得少于20天”,进一步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

根据草案修改稿,上海将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将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由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选取专家,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后,拟定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

草案修改稿还对分类保护和保护责任人的激励措施进一步明确。草案修改稿规定,上海对红色遗址、红色旧址、纪念设施实施分类保护。

第一类是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类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其中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第三类是属于纪念馆等其他纪念设施的,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此外,对不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明确按照市、区红色资源联席会议确定的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管理。草案修改稿还提出,对不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明确按照市、区红色资源联席会议确定的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治安与刑事处罚、信用惩戒、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按照草案修改稿,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红色资源还将受到信用惩戒。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对于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草案修改稿中明确上海将给予激励和支持。

长三角区域是中国革命的重要舞台,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为了更好推进区域联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草案修改稿首次为“长三角区域协作”设立了专章,增加了红色资源理论研究、馆际交流、文艺作品创作、红色旅游推广协作、红色资源共享方面的长三角协同内容。

除此之外,草案修改稿还完善了讲解、研究等方面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增加了检察机关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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