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3日晚间,因为感情纠纷,魏某酒后来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某小区电梯口寻找胡某。没想到胡某出现后,魏某就对她进行纠缠拉扯,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魏某还殴打了胡某。 此时,外出散步归来的郑某民正巧路过电梯口,面对眼前出现的突发情况,瘦弱的他来不及放下手中的雨伞,立即上前进行劝阻。不料,魏某蛮不讲理,对上前劝阻的郑某民也拳打脚踢,导致郑某民眼部受伤。面对魏某的暴行,郑某民始终毫不退让,魏某最终仓促逃离了现场。 后经鉴定,郑某民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2020年11月,常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案。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服判,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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