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程,购买课程没多久私教便离职。与健身房交涉要求退还课时费未果,张某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上的课时费5760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9年10月1日,某健身房推出私教课程优惠活动,张某在原有私教课未上完的情况下又购买私教课24节,私教课程费用5760元。2020年1月至4月因疫情原因,张某未去健身房。2020年7月,张某准备使用新购买的私教课程时得知私教已离职,于是要求退款。健身房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款,如张某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私教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退还50%的课时费。 法院认为,鉴于张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故予以准许。因张某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酌情调整为剩余课时费的30%。张某剩余课时费为576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违约金1728元,健身房需退还张某课时费4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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