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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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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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一个合格又合法的养宠人?

浦东法院法官送法进社区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推出“法进社区”专栏,以通俗易懂的法治宣传,满足居民对“生活中的法律”的普法需求,在社区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从今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始施行,从此,遛狗不拴绳就是违法行为了。如何才能做一名合格又合法的养宠人?日前,南汇新城法官助理李朋就结合《民法典》,专题为社区居民授课。

2020年10月,安某牵着自家的泰迪遛弯时,被小区王某散养的柯基咬伤。安某先后5次注射了狂犬疫苗。随后,安某发现自己在注射狂犬疫苗前已经怀孕。为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安某在多方咨询后选择了人工流产,身体和精神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安某认为王某对其饲养的柯基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自己被咬伤而人工流产,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损害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对自己的宠物犬采取安全措施,从而导致安某被咬伤,应对安某的损失进行损害赔偿。

李朋表示,这一切的原因,就在于王某未对自己的宠物狗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根据《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0年我国城镇宠物猫犬数量达到10084万只,其中宠物犬数量更是高达5222万只。在此背景下,饲养宠物伤人纠纷不胜枚举,特别是宠物狗伤人案件时有发生,产生的损害结果更是触目惊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上述案例中,王某未对宠物犬柯基拴绳,导致安某被咬伤又流产,在王某不存在故意逗狗等情形下,安某应对王某的被咬伤、流产产生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养狗要拴绳,安全又舒心;养狗不拴绳,伤人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活中,有人喜欢性情温顺的萨摩耶、哈士奇,也有人喜欢脾气暴躁、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如果饲养的烈性犬咬伤他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论被咬伤的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饲养宠物各有所爱,但君子之爱,爱之有道。在满足饲养需求的前提下,要尽到看管的义务和责任,保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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