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B03版:我要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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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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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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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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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合同期内怀孕,到期应否延续

2020年4月1日,我进入某公司工作,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今年3月末公司告知我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且不再续签,但我当时已经怀孕3个月。

请问律师,我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能否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胡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据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虽然你的劳动合同在2021年4月5日已经到期,但由于你尚处于怀孕期,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你怀孕期期满时方可终止。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若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法定“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且还须依法给予女职工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仲裁遭遇拖延,时效有否规定

我和原公司有劳动争议,也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受理后迟迟没有审理和作出裁决。

请问律师,仲裁一直这样拖着我该怎么办?法律对劳动仲裁的时间是否有规定?——侯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该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你可以和劳动仲裁机构沟通,了解仲裁拖延的原因。

如果仲裁持续的时间确实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你就无须等待裁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辞职不被批准,能否自行离职

我最近找了新的工作,对方给了我正式的入职通知,当时约定是一个月后入职。

在获得正式的入职通知后,我就向现在的公司书面提出了离职申请。但是公司迟迟不予批准,领导找了我很多次希望挽留。

但我已经确定想要跳槽,而且新公司也等着我按时入职。

请问律师,如果我的辞职申请不被批准,能否在申请满30天后自行离职?——韩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可以即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可以行使作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利,但应当保留书面辞职的相关证据,并且做好后续的工作交接。

降低社保标准,是否违反法律

我最近应聘了一家公司,其他各方面待遇都还不错,但是公司老板说他们属于创业阶段,因此社保只能按照最低标准缴纳,而不是按照实际收入缴纳。

请问律师,公司可以这样操作么?——孙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这样的操作肯定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2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以上规定表明,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标准是“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只有确实收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人员,才能按最低工资比例缴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工人被打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隔壁工厂的王某等人到我们厂来借工具,其间和我厂车间里的工人许某等人发生口角,王某将许某打伤。

请问律师,许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许某如果要追究责任,是否还可以向王某索赔?王某所在的工厂是否也应承担责任?——范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关于工伤的法律规范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现许某因外人来借工具,进而发生口角导致被打伤,显然与其工作内容有关,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许某想要以故意伤害为由,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完全可以的。

但是,王某随意殴打他人系其个人行为,与其所在的工厂无关,因此其所在的工厂从法律角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遭索培训费用,是否应当支付

我最近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说我还没有工作满服务期,如果辞职需要支付“岗前培训费”。

请问律师,这笔费用我是否需要支付?——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岗前培训”和“专项培训”是两个法律概念。对职工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并承担正常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者无须向公司支付岗前培训费。

首先,“岗前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的适岗性培训、日常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属于一般性培训。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由此可见,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并承担正常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再次,岗前培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项培训”,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里所说的“专业技术培训”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特定专业技能而安排的费用比较大、培训时间比较长的培训,比如脱产或取得某种职业资格证的培训。

这种培训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为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

岗前培训通常很难归入此类培训,自然也就没有因为适用该条而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余地。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作为岗前培训义务的承担者,应自行承担劳动者的岗前培训费用,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笔费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因此,你不必向公司支付该笔费用。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能否解约

由于经营困难,我所在的公司经常拖欠员工工资,目前已经有3个月没有发放工资。

请问律师,我能否据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胡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据此,你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岗位遭到裁撤,员工如何安置

我公司应为业务收缩,因此对销售岗位进行裁撤,部分销售人员需要转到其他岗位工作。

大多数人都在协商后同意转岗,但有一名员工坚决不同意转岗,认为原工作岗位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必须等合同到期才能转岗。

请问律师,对于这种情况公司该如何处理?——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这位劳动者的说法有一定道理,公司在应对时必须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

包括公司岗位裁撤的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与员工协商的证据,以及员工明确拒绝转岗乃至旷工的证据等。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确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相关岗位被撤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位已不存在,双方多次就岗位调整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此时公司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婚姻家庭

儿子虐待父母,能否不给继承

张老汉和妻子育有一子一女,他们长期跟随儿子生活,原先关系还比较好,但是由于去年儿子想要购房并索要资助遭到拒绝,跟儿子的关系就恶化了,最近儿子还用各种手段虐待他们。

请问律师,基于这种情况,张老汉如果去世,能否不让儿子继承财产?——赵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因此,如果儿子的虐待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继承又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话,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他丧失继承权。

但由于认定虐待且情节严重需要有相关证据,如果张老汉主观上不愿意让儿子继承遗产,建议尽快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安排好遗产继承的事宜,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将来因此产生纠纷争议。

老人孤身一人,应当由谁赡养

我大伯从未结婚,也没有子女,现在他年事已高,一直由我姑姑照顾。

最近我姑姑去世了,姑姑的孩子都在外地,姑父不愿意再照顾他。

请问律师,像我大伯这样的情况应该由谁赡养?  ——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来看,你的大伯缺乏法定的赡养人,只能求助社区和民政部门。

他也可以和你的姑父或者其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赡养。

根据《民法典》,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订立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我爷爷在家中突发疾病,送至医院治疗了两天,最终因病情突然加重而去世。

他在去世前,向身边的子女交代了后事,包括遗产应如何安排。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口头遗嘱?是否

具有效力?

——孙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你爷爷在口头交代后事安排后,病情突然加重而去世,相关内容可视为口头遗嘱,具有遗嘱的法定效力。

夫妻协议离婚,如何探视孩子

我跟丈夫是协议离婚的,当初约定孩子随他生活,但我有探视的权利。

然而最近我要求探视一直被他以各种理由拒绝。

请问律师,对于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具体探视方式还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方一直损害你的探视权,你也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此作出调解或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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