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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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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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盗版侵权面临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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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每有引人关注的社会事件、法律问题发生,律师往往能在第一时间给出提示、提供服务。我们为读者采集律师对这些身边事的法律解析,让您不用出家门就可享受“律师服务”。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要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此前的4月23日,国内超70家影视传媒机构及500余位艺人发布联合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

短视频侵权都有哪些类型和特点?侵权方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记者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长期代理文娱行业知识版权案件业务的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律师。

侵权主要方式

王军称,短视频侵权主要包括创作者侵权及传播平台侵权两种方式。

创作者通常有这五种直接侵权方式:“秒盗”,即整个短视频被完整搬运转发到平台,这些短视频包括影视剧片花、花絮、片尾曲以及一些网红知识产权(IP)短视频等;“长拆短”,即将热门影视剧等长视频裁剪做成数个短视频,上传至平台;“画中画”,删除原作品片头片尾,将核心画面直接裁剪或组装成新的小视频传播;“二次创作”,未经许可对影视经典等长视频或者短视频二次创作,形成一个“新”的短视频;“微加工转发”,将原短视频进行了删除片头片尾,商标(logo)被打上马赛克,画面缩放等小改动,上传至平台传播。

在短视频平台侵权方面,属于直接侵权的有:平台方直接上传侵权短视频内容,目前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平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侵权短视频,由第三方机构使用其在平台注册的账号将侵权短视频上传至平台;平台内部人员自己注册了大量自媒体账号,平台方伪装成自媒体,分类上传,并且通过算法推荐给用户,滥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

“某些短视频平台方推出各种培养计划,鼓励、诱导注册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平台再通过算法主动推荐给网民;虽仅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但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虽仅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这些都属于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王军说道。

要负哪些责任

“影视行业的这两次维权声明,除了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外,同时也存在着长视频的权利人准备对于长视频进行短视频的授权开发的现象。从市场考量角度,作为长视频的权利人他是可以对外商业性地授权或商业性地使用。即对其作品进行剪辑再开发再创作,形成短视频作品来进行传播的。那么这些正当利益应该归属于维护正版的权利人。”王军说道。

也有一些短视频创作者有这样的疑虑,他们只是帮一些影视剧方做公益宣传,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对此,王军认为,对影视剧进行剪辑使用,首先要征得版权方的同意和许可。另外,这跟商业的还是公益的没有关系,公益行为本身并不是法定许可,不是合理使用的理由。再说这种行为即便没有直接利益,但是间接赚取流量和点击量,也是一种商业行为。

对于短视频侵权方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王军表示,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定责任之上,随着今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施行,以及今年6月1日马上要施行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原则,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比如,如果权利人可以证明关联损失金额或正常的市场授权费用标准,那么可以基于该标准主张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完全有机会通过维权获利。对于明知是他人的作品,仍通过非法的剪辑、长拆短来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可以适合惩罚性赔偿原则。  (张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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