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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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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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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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在笔者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做了很多年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就是俗称的“安全员”。

从法律角度来看,安全员究竟有哪些安全生产职责?又应该如何依法依规履职呢?

安全员的无奈

回顾当年担任安全员的经历,可以说经历了很多无奈。

从企业角度看,老板是既讨厌又不太讨厌你。讨厌你是因为安全投入是要花钱的,所有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事项,比如隐患整改、安全评价、甚至连安全教育,都是要花钱的。而且钱花出去,很难看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毕竟不出事故是安全员追求的目标,但这目标却很难直观地反映安全员的价值,因为不出事的时候大家根本想不起来有安全员的存在。

不太讨厌你呢,是因为企业出现事故或隐患后,总要有人去处理,比如和政府部门沟通,向第三方道歉,安抚员工家属等,但这些能直观体现安全员作用的时候,往往又意味着安全员此前的履职出了或大或小的问题。

从责任的角度,安全员的压力是不小的。首先,安全员实行的是“0-24-7”工作制,因为安全员手机必须是24小时开机的,最害怕的就是晚上突然来一个电话,然后里面传来一句:“出事了”。

由于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存在,一旦“出事”,安全员可能面对的不但是企业内部的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可以说,安全员的确是一个挺难做的职业。

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整体法律体系来看,整个企业中安全生产职责主要由三个阶层的人员来承担:主要负责人(高层)、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中层),现场操作人员(基层)。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安全规范,也就是起到类似人体大脑的作用;

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则是负责协助将企业的安全规范传递到具体的操作工,也就是起到神经的作用;

而现场操作人员,则是负责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起到了手脚的作用。

三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组成了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机整体。而安全员在这个有机整体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传导作用。

而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可以归纳为如下两类:纸面工作和现场工作。

所谓纸面工作,一般是指企业安全制度、规范建设等文字化的工作,包括组织或参与拟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等落实到纸面的工作。

而日常组织安全演练,因为要做演练报告,最终落实到纸面上,因此也可归到纸面工作里。

这类工作,其实可以看成把“大脑”里的安全意识,转化为文字等可视化文件的“承上”过程。

由于企业员工理解能力有的好也有的差,所以这类工作对于安全员的基本要求是,结合企业的安全需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编写一份通俗易懂的制度化文件。

所谓现场工作,一般是指隐患排查、整改等,要到生产现场去“跑”的工作。

比如检查生产状况、辨识现场风险、进行安全交底、排除安全隐患、如果发现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还要落实后续的整改措施等工作。

而对于一些特别危险、容易出现事故的工作,比如有限空间作业,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等,相关法律还规定现场必须配置专项安全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落实整改措施等要求。

这类工作,可以视为将之前编写的安全制度化文件确保传达给现场操作员工的一个“启下”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现场操作员工也可能包括安全员在内,比如公司安全制度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由安全员进行操作现场的风险确认等工作。

这类工作就要求安全员确保将之前编写的制度化、规范化文件转化为现场员工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用一些“痕迹管理”的方式,如签到表、点检表等方式确保员工得以无差别地执行。

安全员的前述两种职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如果只有现场工作,那么很难将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适合推广到整个企业进行统一化建设;

而如果只有纸面工作,又会导致安全工作流于表面,无法落到实处,所以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一般也是根据安全员的这两类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具体的责任认定与划分。

安全员的责任认定

那么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根据安全员的履职情况认定责任呢?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履行如下职责: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因此我们经常可以在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中,看到对于安全人员的责任划分及追责情况。

一般情况下,调查组会根据事故发生原因,认定责任人员如下三类责任:有责任,有管理责任和有直接责任。

“有责任”是三类责任中最轻的一种,一般是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或者总的安全工程师或安全经理对于企业安全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没履职到位,也就是文字工作的失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因为该责任人的履职不善与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对来说关联不大,所以受到的处罚也比较轻,一般只是警告或者记过。

“有管理责任”就相对比较严重了,说明该责任人履职不善与事故发生的原因关联较近。

这类情况与安全员纸面工作及现场工作失职都可能有关联。比如在有些有限空间事故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有限空间和缺氧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通风、检测、救援等设备,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力等,就可能被认定“有管理责任”。

虽然现场操作人员也可以在工作之前辨识出该场所可能是有限空间,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安全员未标识有限空间削弱了操作人员的注意义务,因此安全员的疏忽并不是直接导致事故的原因,而是存在管理上的责任。

如果安全员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就有可能要受到记大过乃至更严重的处罚。

如果发生一人死亡、三人重伤或者更严重的安全事故,且安全员对于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那么安全员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情况更偏向于安全员现场工作的失职。比如在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中,安全员在安排作业前,对现场存在的作业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另外在某些工程中,安全员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监理职责,仅在口头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监督落实不力,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在此类事故中安全员尽心履职,就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由于安全员的疏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就负有直接责任,这样就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在安全事故中,一般情况下,如果安全员是在纸面工作中履职不善,那么一般承担的是一般责任或者管理责任。

但如果在现场工作中履职不善,那么就有可能承担直接责任,严重的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依法依规履职

安全员因为身负企业安全“承上启下”的职责,不仅要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还要将安全生产的标准方法乃至意识传达给现场操作人员,甚至自己也要履行一部分安全检查的职责,所以职责重大,应当尽心履职。

但有时存在非主观原因导致安全员不能履职的情况,比如企业内部领导、员工的消极应对甚至主动阻扰,这个时候安全员应该怎么办呢?

1.在纸面工作中,制定好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安全员最首要的职责,就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制定一份可以适用于企业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对于各项管理工作,应分别由什么层级的负责人签发。

因为安全员并不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甚至不是部门负责人,那么对于某项工作也就不是首要责任人,其工作只是帮助前述负责人辨识安全上的风险。

制定好相应的责任制,明确工作的责任归属,能使企业内部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而不是规定模糊不清,出了问题就让安全员出面。

2.在纸面工作中,做好“痕迹管理”。

“痕迹管理”是近几年安全生产上的一个词汇,意味着留下安全管理履职的记录。

笔者有个朋友在担任企业安全经理的时候,每天都会把自己发的有关履职的邮件打印出来带回家……虽然这是一个比较夸张的举动,但也一定程度反映了痕迹管理的重要性。

有了责任制,规定了各自的职责,还要做的就是将安全操作规范及意识传达给现场操作人员,并如实记录履行职责的过程。

比如安全管理部门应该将安全培训、应急演练或者现场检查的过程签字存档。

发现问题时,还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

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在这些文件上,留下保留或者反对意见。这样不仅很好地做到了上传下达的工作,万一发生事故,也能证明安全人员的履职情况。

3.在现场工作中,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必要时向应急管理局举报。

坦白说,这是一个很忌讳的话题。就企业来说,一旦被举报,企业可能面临停产的风险,而就安全员本人来说,极有可能在事后被找麻烦。

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不能因为安全员的履职行为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总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吧。

因此,直接向外部举报并不是很多安全员的第一选择。

那么什么时候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呢?《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也就是说,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在有关负责人不履职时向应急管理局举报。

对此笔者建议,安全员一般应该在该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在主要负责人不予处理时,考虑外部举报。

一般来说,一个正常运作的公司不会对安全员的类似汇报置之不理,但在极端情况下,也确实碰到过对类似情况不加重视的单位。

虽然这样的举报可能导致安全员失去工作,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一个连员工的生命都不重视、还有可能让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安全员也无须过多考虑工作的得失,而是应该及时采取举报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而安全员的及时汇报乃至举报,很可能挽救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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