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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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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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精神损害赔偿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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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由于婚礼现场出现新娘名字被写错等混乱情况,新人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除了要求返还部分婚庆费用外,还要求婚庆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在违约之诉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

但基于《民法典》的新规定,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审支持了新人的诉求,判决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据悉,这是宁波首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今后会有越来越多基于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以往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如果是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同时又存在人格权受损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作出选择。

和晓科:原先合同纠纷适用的《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赔偿损失”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如果是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同时又存在人格权受损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中作出选择。

从举证方面来看,违约之诉通常举证方面相对较为容易,因为只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的情形即可。

而在侵权之诉中,原告方的举证相对较为困难,比如要举证侵权方存在的过错、自身权利受损的情况以及因此产生的具体损失。

从具体赔偿来看,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而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此外,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等方式,仅有合同解除是非财产责任;

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又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法典》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晓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突破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并主张的原则,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是此次《民法典》的亮点之一。

根据这一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即便选择了违约之诉,只要“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在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一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事实上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当然,由于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直接测算,各地的司法实务中已有较为成熟的判决标准和上限金额,在现阶段仍将继续沿用。

因此,即便有了《民法典》撑腰,当事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仍应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支持的数额,切莫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结合《民法典》规定中提到的“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便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应限定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潘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确立的人格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个人认为其适用的前提是因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如果只是单纯违约而没有侵害人格权,就不应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民法典》规定中提到的“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便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法院在违约之诉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应限定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当然,对于何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官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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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写错新娘名字被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拥有一场童话般的婚礼是每一对新人的梦想,可是浙江宁波的一场婚礼却出现了新娘的名字被写错等各种混乱情况。这对新人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场地布置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这也是宁波首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鄞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婚礼策划服务协议》,场地布置费2.6万元,人员服务费1万余元。

婚礼当天,两位新人发现酒店迎宾区所有照片海报中新娘的名字都是错的,而婚礼现场吊顶高度过低,舞台高度也随之降低,导致无法呈现想要的舞台效果。

在婚礼仪式过程中,新郎每走一步都会撞到吊顶上的金色线帘。此外,婚礼现场还存在舞台背景线帘未安装、路引鲜花摆放与约定有出入等问题。

婚礼结束后,这对新人将婚庆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场地布置费2万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能全面了解场地问题,且擅自改变现场布置,迎宾台处摆放的新娘名字全部错误,使得婚礼现场的布置与预期效果严重不符。故原告要求降低价款并返还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法院认为,婚礼对于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这种场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被告将新娘名字写错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确立的统一规则有利于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障了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

本案中,由于婚礼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对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被告交付的婚礼现场布置与效果图严重不符,且将新娘名字书写错误,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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