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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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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英烈 必须严惩不贷

网络非法外之地!侮辱英烈是在挑战舆论、道德、法律的底线

□见习记者  翟梦丽

“共和国勋章”获得者、“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5月22日在湖南长沙逝世,享年91岁。同日,中科院院士、“中国肝胆外科之父”吴孟超去世,享年99岁。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网站和客户端,两位科学巨匠辞世的消息持续刷屏,引发亿万人哀恸追悼。然而,却有部分网民在网络上发表对两位烈士的侮辱性言论,令人愤慨。

昨天,多地公安机关通报对多名发表侮辱性言论的网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江苏省金湖县公安机关对一名针对袁隆平、吴孟超两位院士逝世在网上发布侮辱性言论的男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天津一网民在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社会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福建厦门一网民侮辱逝世院士专家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样的事情并非第一次发生。近年来,时不时就有“跳梁小丑”在互联网上发表侮辱英烈言论。今年2月,网络大V“辣笔小球”为博取网民关注,发表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南京市公安局对其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拘留。此前,女子唐某侮辱四川凉山救火烈士被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网络非法外之地!侮辱英烈,是在挑战舆论、道德、法律的底线,伤害的是人性的良知与民族的感情。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也为法律所不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6条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该法还授权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也彰显了我国对于保护英雄烈士的决心。将侮辱英雄烈士罪入刑,有助于更好地衔接英雄烈士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增强震慑力。

以法律为利剑,严惩每一个扭曲历史、侮辱英烈的“跳梁小丑”,就是对英雄烈士最好的保护,对历史最强的正名。同时,也将有助于引导广大公众敬重英雄、尊重烈士,让尊敬英烈的风尚成为每个人的道德自觉和行为遵循。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的奋斗事迹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最好的印证。侮辱英烈,是在挑战舆论、道德、法律的底线。侮辱英烈,必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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