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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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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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保护动物“法螺”被刑拘

律师:是否“明知”须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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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每有引人关注的社会事件、法律问题发生,律师往往能在第一时间给出提示、提供服务。我们为读者采集律师对这些身边事的法律解析,让您不用出家门就可享受“律师服务”。

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一条“美食博主食用二级保护动物法螺被刑拘”的消息登上了热搜。海南警方5月11日发文称,琼海警方已对食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螺”的美食博主依法刑事拘留。

5月7日,潭门海岸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微博名为“阿壮锅本人”的博主录制食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螺”的视频,于5月6日发布到微博、抖音、B站等网络社交平台。经查,该微博博主为邹某壮,系厨师兼美食博主。“法螺”购买者为吴某清。

4月26日,吴某清在琼海市潭门镇某渔业有限公司以70元的价格,从店主符某业处购买了一只约15厘米长的法螺赠送给邹某壮。邹某壮将法螺烹饪后,在朋友协助下录制食用法螺视频。后邹某壮将该视频发布至网络。

5月8日,琼海警方对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入吴某清、邹某壮、符某业等3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小小螺类也是保护动物

微博认证为“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卓诚”的用户发文称,“去年九月阿壮锅吃凤尾螺,我指出是国二……最后很尴尬地发现新名录因为疫情延期还没颁布……结果,昨天又吃一个拍视频,这回,新名录已经颁布有一段了……”

“博主非首次食用,入保后(“法螺”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后)仍购买食用并拍摄视频发布,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海南警方回复微博网友称,“珊瑚礁生态系统是重要的热带海洋生态系统,其中法螺是长棘海星的天敌,是珊瑚的‘保护神’。”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此前尚不知道法螺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购买、食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律师表示,若不知情,食用后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法律责任

不知法螺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食用后,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犯罪构成而言,如果不知道法螺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食用后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系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有意猎捕、杀害的,其行为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中,司法解释明确,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行为。”

林小明律师同时表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接受朋友宴请时食用了法螺,虽不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事后知情却没有举报或控告,则可能构成包庇等其他犯罪;至于宴请者是否构成前述犯罪,仍需要从其主观方面来判断或推定其对所食动物系受保护动物是否知情来确定。

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超律师同样认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食用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一般人来讲,确实很难辨认法螺是否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因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法螺杀死并进行食用的,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但在明知是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然食用的,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知情当然不能作为免责的借口,”王超律师表示,“行为人知不知情,要根据具体案件而言,在司法实践中,第一,办案机关会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来判断,比如大熊猫,一般人都会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行为人以不知情为借口,显然不符合常理。第二,办案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证据来判断,比如张三猎捕了一只法螺做直播,而在直播过程中,有网友告知张三法螺是二级保护动物,而张三仍然食用,事后张三也不能以不知情作为借口。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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