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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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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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球场被撞伤法院认定“自甘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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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于2019年的一起“大学生撞伤横穿球场老人”案进行了二审判决,法院认为,被撞者李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到球场上在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到横穿球场的潜在风险,其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而撞人大学生小张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判其不担责、不赔偿。

本案不但是又一起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制度的案例,而且明确判定横穿篮球场即视为“自甘冒险”,扩大了相关条文的适用场景。

适用于“文体活动”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李晓茂:对于正常文体活动中,由于参加者的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需要赔偿,以往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法律层面也没有明确的指引。

从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来看,法院认定撞伤老人的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担责40%,事发学校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10%,而老人因其自身的疏忽需要担责50%。

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民法典》确立的“自甘冒险”制度对此类纠纷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甘冒险”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事实上,文体活动尤其是有多人参与的文体活动,本身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风险。

和文艺活动相比,体育活动无疑风险更大,尤其是存在身体接触的体育活动。

而体育活动又包括业余体育活动、半职业性质的体育活动以及职业体育活动,《民法典》对此并未加以区分,也就是说,“自甘冒险”制度适用于包括业余、职业在内的所有体育活动和文艺活动。

但是根据活动的性质,我认为在具体责任认定方面会有所不同,比如职业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场地管理者,显然就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类似本案这样,学校内部的、业余的篮球活动,我认为对于组织方、场地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适度降低。正如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的,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即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文体活动的裁判、工作人员乃至观众,或者临时由观众变为参加者,抑或因为穿越相关场地而“参加”,都可能适用“自甘冒险”的规则。

潘轶:《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是,这里的“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具体该如何认定?比如本案中,被撞的老人并未参加篮球活动,只是恰巧路过穿越了篮球场,她本身能否被认定为自甘冒险活动的“参加者”,撞人者能否认定为“其他参加者”呢?

从这起案件法院的判决来看,显然认定老人由于穿越篮球场,在被撞的时候已经成为了自甘冒险活动的参加者,而撞伤她的人则属于“其他参加者”。

也就是说,自甘冒险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并不限定于明确的、直接的参加。

实际生活中,文体活动的裁判、工作人员乃至观众,或者临时由观众变为参加者,抑或因为穿越相关场地而“参加”,都可能适用“自甘冒险”的规则。

这就要求所有人具有相应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认识到文体活动通常都会具有一定风险,如果参与其中,就意味着一定程度上需要“自甘冒险”。

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体活动应当遵循一定的规矩和规则,文体活动中参加者的行为应当基于活动本身的需要,而不能有故意伤害的意图,或者有重大过失。

和晓科:对于文体活动中适用“自甘冒险”的规定,除了范围严格限制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还有一个例外情形,即“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文体活动应当遵循一定的规矩和规则,文体活动中参加者的行为应当基于活动本身的需要,而不能有故意伤害的意图,或者有重大过失。

当然,怎样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能根据特定文体活动的规则和参加者的行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此外,因场馆、器械等因素造成参加者损害,或者因为组织者管理疏漏造成参加者损害的,不适用“自甘冒险”。

这种情况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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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横穿篮球场被撞伤  法院判决自行担责

学校篮球场正在进行激烈的篮球比赛,一名七旬老太突然横穿球场,被撞伤入院。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受伤的李老太(化名)将学生小张和学校告上法院索赔。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李老太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2019年11月3日下午5时许,大学生小张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进行篮球比赛,比赛正激烈进行时,年过七旬的李老太横穿篮球场。小张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李老太撞倒。李老太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门诊治疗加住院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小张垫付6000元。随后,李老太申请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不构成伤残。

因后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老太将小张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张赔偿医疗费及各类费用共计5万余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在篮球场与李老太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方,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计4700元;李老太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小张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中院。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是正常现象。小张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对于不可预见的行为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小张的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存在风险,但李老太仍选择横穿篮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2021年4月20日,武汉中院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老太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老太承担。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民事小案,但很有社会意义。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坚持不牵涉无辜。本案判决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则,对“自甘冒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保护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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