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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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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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影片,未获家属授权!

网友:伤口上撒盐!律师解析相关授权问题

见习记者  谢钱钱  实习生  高铭琪

2003年春节前夕,湖南怀化新晃县一中总务处职工邓世平像往常一样上班,之后却再也没回来,他去了哪儿?16年后,女儿邓铃等来了一个让人心碎的答案:2019年的6月20日,新晃县公安局在新晃一中操场内挖出了邓世平的尸体。

负责监督学校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邓世平,曾向校长黄炳松反映操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引起包工头——同时也是黄炳松亲戚杜少平的不满,认为其“挡了财路”,杜遂便与同伙将邓世平杀害并埋尸于操场一土坑内。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纵深推进,案件真相逐渐水落石出,犯故意杀人罪的杜少平被依法执行死刑,背后的“保护伞”——涉及省、市、县三级19名失职渎职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处理……

本以为这就是最终结局,谁料近日风波又起,这起令人惊惊的真实事件,将要被改编成影片了。

据红星新闻报道,相关影片《操场》选角导演戴晓晨表示,《操场》确实是改编自湖南“操场埋尸案”,目前影片处于前期筹备阶段,预计在10月开机。记者在国家电影也查询到了《操场》的备案公示信息。

但邓世平女儿邓玲告诉记者,影片团队在开机前未通过家属授权就私自筹备,她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目前,她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影视片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该事件引发广泛讨论。有网友认为,没有经过家属的同意,就相当于在伤口上撒盐。也有网友表示,出发点是好的,揭露社会的阴暗面,体现了法治社会的进步,但是未经家属的同意属实有点不太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属。

改编影片纠纷易发,制片方是否应取得授权?

网友的忧虑不无道理。实际上,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影片不在少数,如电影《湄公河行动》《失孤》,韩国电影《熔炉》《素媛》等。经过艺术化加工,影片引发的影响力呼吁大众聚焦社会问题,起到监督作用。但也有诸多案例显示,“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涉及到诸多侵权纠纷及道德问题。

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对于人性、道德和法律的拷问,将公众视线聚焦于挣扎在生存线上的病患,其电影原型人物——“药侠”陆勇也逐渐为人熟知。但陆勇曾发微博表示,《我不是药神》电影的拍摄未经过他的授权,而且电影中的某些片段与事实不符,损害了他的形象,他将依法维权。此前,影片《霍元甲》《亲爱的》等电影也曾与原型人物或亲属产生纠纷。

那么依据我国法律,电影制片方是否应向原型人物取得授权?

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峰律师告诉记者,著作权必须经过创作才产生,而本案中的真实事件是对客观事实的记录。《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所以,真实事件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事件中的原型人物不会因其当事人身份享有对事件的著作权。真实事件在发生之时就已经进入著作权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公共领域作品行使改编和演绎等。

但他同时认为,家属的担忧也不无道理,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影片,可能涉及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其他纠纷。

例如,为了剧情需要,对当事人的生活环境等进行“丑化”渲染;甚至为了制造戏剧冲突,将不存在的犯罪等可能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情节,加到角色人物之上;或在电影中增加剧情,使得公众对受害人的意图产生误解的,导致电影上映后产生了对受害人的负面言论,可能会造成损害受害人名誉的后果。

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婧表示,原型人物在一定情况下享有著作权,主要是在口述自己的经历时,如构成口述作品,而片方根据口述作品改编电影,需要取得授权。

赵婧告诉记者,实践中,未公开的个人故事,往往是个人自己的真实经历,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或者名誉,片方在改编时往往会获得亲历者的授权。如果根据特殊的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等改编的话,就需要获得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拍摄意见。

制片方是否要向媒体取得授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操场埋尸案”经过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制片方改编时是否需要向相关媒体取得授权?

刘峰告诉记者,制片方对“操场埋尸案”有关媒体报道中的事实描述,以及媒体在公共事件中起到的客观传播效果的影视化处理,无需取得授权;而若引用媒体报道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和思想成果,则需取得授权。

赵婧认为,真实事件本身并不是文学作品,而是客观事实。有些报道本身只是事件陈述,描述了事情的概况,不涉及个人的评价,不带有感情色彩,报道本身不具有独创性,那么就谈不上对于“文学作品”的改编,就不用获得报道者的授权。但如果报道是以“故事”的形式出现,其叙事形式具有一定的特色,甚至可以成为电影改编的脚本,本身构成了“文学作品”,那么需要取得报道人的授权。

改编须慎之又慎,充分注意“真实性”

其实,电影作品不可避免地会进行艺术加工、艺术创作,法律为合理改编也留出了一定空间,但改编必须慎之又慎。这既是规避法律风险的现实需要,也是电影工作者对当事人所应呈现的人文关怀。

刘峰提醒,制片方在改编时必须充分注意“真实性”,建议制片方兼顾艺术创作的需要和对受害人的尊重,改编情节时充分考虑对受害人的形象可能造成的影响。注意避免擅自虚构敏感性情节、隐瞒重要事实、披露隐私信息等。对与真实故事有出入的地方,应进行足够的提示。未获得授权时,不得擅自使用原型人物的肖像及姓名。

赵婧表示,制片方要及时沟通,应获得原型人物关于故事哪些部分可以公开,哪些部分不能公开,是否可以使用真名等的隐私权;还有改编后的故事加入的情节改编,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对某些形象的贬损等方面的名誉权。

而一旦改编出现问题,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则需要担责。“如影片后期对受害人产生了负面言论,影响了其名誉权,受害人又已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代为维权,片方需要负责。被侵权人如发现自己权益受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赵婧说道。

(新闻素材综合自红星新闻、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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