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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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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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

以案释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法院司法监督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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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和行政管理内容的不断丰富,行政诉讼案件呈数量下降、类型多元态势。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自然资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遇确认、公安执法等五类案件居多。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各级法院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出具各类法律意见,既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又能通过司法建议提升法院司法监督的效用。

【案例一】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避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

佛山市高明美尚饰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购置电梯1台。2018年5月3日该电梯通过检验并获得《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8年11月。2019年4月17日再次通过检验,下次定期检查日为2019年11月。2019年3月19日,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美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美尚公司该台在用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且无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遂责令美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并查封该电梯。经调查,高明市场监管局认为美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并于同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美尚公司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3万元。美尚公司不服,于同年12月9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美尚公司的诉讼请求。美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电梯检验的时间周期,《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二条规定:“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电梯检验机构在2018年和2019年两次对案涉电梯定期检验中,均缩短了定期检验周期,增加电梯使用企业的负担,明显不当,高明市场监管局对此未予以审查并作出合理的解释。涉案电梯于2018年5月3日经电梯检验机构定期检验为合格,至高明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3月19日检查时,经过时间不足一年,涉案电梯尚在上次检验的有效期内。高明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高明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未能客观、全面、科学地收集和审查证据,导致错误认定美尚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应予纠正。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高明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电梯定期检验和日常检测维护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但也应遵守电梯检验频次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本案生效判决指出了检验机构标注下次检验时间的不当之处,并判决撤销了以错误标注的下次检验时间为执法事实根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二审判决既强调电梯使用安全的重要性,也强调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遵守科学检验技术性规范的必要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电梯安全行政监督管理职权,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注意避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疫情耽搁工伤认定

应适当扩宽审查标准

许某莲是广东省江门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2月15日,许某莲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2月24日,许某莲向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海区人社局于同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许某莲不服,认为其出院后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届满前,因新冠疫情交通管制的原因,无法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适当扩宽审查标准,且江海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未说明任何具体原因,即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是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认为,许某莲申请认定工伤的事故发生在2019年2月15日,许某莲因事故入院治疗将近一年,其出院后恰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各地均实行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许某莲所在的户籍地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实其因交通事故造成行动不便及疫情影响,最终无法外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另据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江门市区县政府采取了为期13天的交通管制、自然村及社区封闭式管理疫情防控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疫情影响期间应该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中许某莲于2019年2月15日受伤,扣除江门市疫情防控为期13天的交通管制期间后,许某莲于2020年2月2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江海区人社局认为许某莲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出具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撤销。据此判决:撤销江海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江海区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对群众生产、生活以及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影响程度,作出妥善处理,不宜机械执法。本案中,法院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扣除当地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期间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此外,本案受伤害的职工一直在住院接受治疗而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亦属于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该判决从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出发,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上班时间意外身亡

企业不得规避责任

王某的丈夫谢某生前在汕头市橙堡酒店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2019年2月2日谢某在上班期间不慎跌倒撞到闸杠,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汕头市人社局认为谢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视同工伤。橙堡酒店不服,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汕头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橙堡酒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橙堡酒店的诉讼请求。橙堡酒店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谢某在上班期间和工作岗位发生意外,致身体不适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四十八小时内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功能器官衰竭”,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汕头市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符合法律的规定。谢某在橙堡酒店任职期间,接受橙堡酒店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橙堡酒店向谢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橙堡酒店与谢某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工伤认定时对劳动关系的审查是以劳动者伤亡时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标准,即使工伤发生后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本案体现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法院对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等为由规避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四】

门内张贴招聘广告

是否影响市容环境

欧某杰系“河源猪脚粉店”的经营者。因招聘员工需要,欧某杰在其临街店面玻璃门内张贴员工招聘广告,并留有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欧某杰在店铺张贴广告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欧某杰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清理上述广告。因欧某杰未对广告自行清理,南沙执法局将招聘广告发布的固定电话号码录入系统,并要求通讯企业报停该电话。欧某杰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南沙执法局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欧某杰的诉讼请求。欧某杰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欧某杰张贴的招聘广告位于店铺玻璃门内,无不良内容,属于普通公众常见的临街店铺广告,与店铺所在的商业区环境和氛围相符,没有破坏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不属于擅自张贴在建筑物上影响市容环境的宣传品。南沙执法局对涉案招聘广告未进行正确审查区分,简单认定张贴该宣传品影响市容环境,报停欧某杰的电话,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欧某杰的电话已恢复使用功能,南沙执法局的报停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确认其违法。此外,欧某杰在招聘广告中备注的另一手机号码可正常使用,其也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依法不应支持其赔偿请求。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南沙执法局通知通讯企业停止为欧某杰的电话号码提供通讯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欧某杰的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在自家店铺玻璃门内张贴的招聘广告,显然有别于街头户外的“牛皮癣”广告,对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以及市容环境并无明显影响,也没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而且,涉案店铺所处地不属于政府部门划定的广告禁设区或严控区,户内招聘广告没有破坏商业区的整体环境和氛围,不应认定为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广告。生效判决对于促进城市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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