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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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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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把意向金当成定金

闵行区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释法说理化解纠纷

□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2021年2月28日,田某与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沟通后,支付意向金1000元购买其公司的定制淋浴房服务。装饰公司上门测量尺寸时,田某才发现不适合安装淋浴房,于是申请退还意向金,该装饰公司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田某投诉至上海市工商局12315申(投)诉中心,并申请闵行区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起纠纷。

【调解过程】

事情发生后,调解员首先联系田某了解情况。田某称通过与装饰公司的沟通,由对方提供免费上门测量服务,如测量后不符合田某要求可以全额退款,因此田某支付了意向金,但并未签署任何合同证明,也无收据,仅能提供支付记录。商家上门提供测量后,田某发现设计方案和自己的要求有出入,决定放弃由该装饰公司提供淋浴房改造的服务。但公司老板拒绝退还田某之前所支付的意向金,双方产生了分歧。

在听取消费者田某的诉求后,调解员与商家进行了电话沟通,大致上与田某阐述的经过一致,但在意向金这一说法上产生了争议。装饰公司老板表示双方签订过订购单,上面注明公司所收取的1000元是定金而非意向金,所以公司不同意退款。

调解员收到单据的电子文档后,发现该订购单存在一定问题,便与装饰公司老板做了进一步沟通。调解员表示,该订购单上确实有田某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但在顾客签字处没有田某的亲笔签名。该订购单上用圆珠笔注明的该1000元费用是订金而非装饰公司老板所说的定金,一字之差,意义完全不同。装饰公司老板听取调解员的分析后承认了自身的失误,也愿意为自己的失误承担相应的后果,并说明不愿意退款原因。他表示公司确实提供了上门服务,产生了一定的车费和人工费,并认为田某是找到了更便宜的公司装修,所以不愿意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约定,希望调解员可以从中调解一下,公司同意退还田某一半的金额。

调解员听取装饰公司的方案后,当即表示可以去和田某进行沟通,希望可以达成和解。在与装饰公司沟通完后,调解员联系了田某,田某也承认了在测量当天,工人确实有拿过一张订购单给其过目,但自己没有签字,在调解员耐心地劝说后,田某表示认可装饰公司提供的测量服务,而且这件事情前前后后已经拖沓了大约要一个半月了,既然现在装饰公司作出了让步,自己也愿意作出让步,同意对方的方案来解决这个纠纷。调解员随后联系了装饰公司老板,他表示会通过支付宝将钱退还给田某,至此该起纠纷得到了解决。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订立合同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订立,是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双方就交易目的及其实现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田某认为自己没有在订购单上签字,即合同无法成立,但在装饰公司上门测量时看见了订购单的存在,也支付了一定金额,即表示双方对于订购单的认可,一方提供了服务,一方支付了相应的钱款,双方就合同达成了初步的认可,所以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田某作出了适当的让步。

该纠纷中,田某认为自己所交的1000元为意向金,意向金是可以退的,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意愿的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可以随时拿回。另一方装饰公司则错误地将订金当作定金,混淆了两者的概念。“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就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可以随时退的。本起纠纷中,装饰公司明显将订金错当成定金的概念来使用,在调解员的解释下,公司负责人愿意承担自己的失误,当作相应的惩罚,也促成了最后双方的和解。

在此案件的调解过程中,除了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进行调处,也要求调解员及时察觉到双方当事人认知上的不足,找准切入点,让双方认识到自己也是有责任的,这样在调解过程中就有利于各方都愿意作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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