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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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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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产品食用后恶心 诉请十倍赔偿被驳回

原告周某在网络平台购买咖啡,表示食用后产生恶心、想吐等副作用,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价款并进行十倍赔偿。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客栈,时常有客户,需要咖啡招待。2020年8月1日,周某在某公司于网络平台所经营的旗舰店购得黑咖啡,周某收货食用后,向平台客服反映出现了想吐、心慌、喉咙干等症状,并要求某公司提供检验报告、生产资质等。某公司回复称是周某食用方法不对,但未提供产品的相关检验报告、生产资质。

法院认为,周某购买的咖啡外包装中已经标明了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某公司亦提交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证实该产品质量经检验为合格,现周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十倍赔偿,应举证证明案涉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商品存在上述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故不足以认定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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