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1月24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送外卖时撞坏小区栏杆 保安拦停遭拖拽受伤

外卖员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女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外卖时,意外撞到小区门口栏杆,在小区保安拦停过程中,女子径自驾车离开,致保安倒地受伤。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外卖员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去年12月21日21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徐汇区一小区送外卖,在离开小区时撞到小区门口的栏杆。小区保安卢某见状要求张某留下联系方式以处理栏杆损坏事宜,然而张某却未予理会,径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卢某见状后,欲阻止其离开,但张某在明知可能有人拉拽其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却继续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使卢某倒地受伤。后经鉴定,卢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肩肱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

今年1月26日,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但直至审查起诉阶段,其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如被告人张某在审判阶段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6个月。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张某无前科,家庭困难,在被害人提出高额赔偿情况下,自愿向法院缴纳了被害人赔偿保证金3000元,希望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坦白,在开庭审理中法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本案的案发及相关情节,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