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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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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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展“撞车”进博会 所有会展为此“让道”?

法院:同期多场展览举办“不可抗力”不成立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上海正在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许多艺术展会也都分外青睐上海。而展会能按约举行是许多策展人的期望,可是就有这么一场展览没有按约举行,布展方声称是因展会时间与进博会“撞车”而无法举办。这一所谓的“不可抗力”能否成立?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摄影展与进博会“撞车”?

2018年8月,上海某文化创意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与某广告宣传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签订了《展览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举办摄影展,展览举办地点为上海环球金融中心4楼环球艺术空间,展览搭建时间为2018年10月28日至31日,展览举办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1月23日。

然而合同签署不到1个月,广告公司就向文化公司发出《合同终止函》,提出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而不能取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展览的审批,发生不可抗力,要求终止合同。

文化公司认为广告公司不能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故回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广告公司再次向文化公司回函,坚持解除合同。后双方协商,广告公司始终不愿意履行合同,因此文化公司要求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广告公司始终未予答复。于是,文化公司认为广告公司无合理理由擅自要求终止《展览合作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文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广告公司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将广告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违约金72万元。

广告公司:解约源自不可抗力

广告公司则坚持称,因进博会的召开广告公司未能取得行政部门关于举办展览的许可,为避免双方的损失,公司在同年8月向文化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广告公司认为,因为受到召开进博会而无法取得举办展览的行政许可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应承担解除合同违约金72万元。

即使广告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也应该适用合同的约定赔偿文化公司的实际损失。另外,在广告公司通知文化公司解除合同之后,文化公司与案外人在同一场地另行举办一场展览,该展览规模宏大,布展时间至少超过20天,故文化公司并未遭受场地费用的损失。另外,因双方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相应的人员、水电等费用并未产生,故即使文化公司要承担违约金,72万元的违约金标准也过高,应予以调整。

法院:无证据证明进博期间不得办展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广告公司称其与文广局有关人员沟通,并得到口头回复,因举办进博会这一重大活动,故系争展览无法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向文广局申请过涉案展览的许可,亦并未就文广局曾因进博会的召开而拒绝向其出具系争展览许可提供证据,故广告公司所称因进博会召开影响无法获得系争展览许可,其无法履行合同这一意见实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采信。且在进博会召开期间,有多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于上海举办,亦与广告公司抗辩意见相左。

其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双方签署合同的约定,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客观事件、政府行为。文化公司与广告公司签署《展览合作合同》前,进博会将召开已经属于公开信息,故进博会的召开并不属于不能预见的事件。广告公司作为专业举办展览的机构,理应可以预见到进博会的召开是否会影响到其申办展览所需的行政许可。故即使如广告公司所言确实因进博会的召开使其无法获得文广局出具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事件亦不属于不可抗力。综上,广告公司无权依据合同约定,以不可抗力致使其无法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合同。

法院指出,违约金除了填补守约方包括预期利益在内的损失外,对违约方的过错同时具有惩罚性。合同因广告公司违约导致解除,文化公司对合同解除没有任何过错。广告公司也未就减少损失向文化公司提供任何帮助,广告公司主张72万元违约金约定过高本无任何依据。但鉴于文化公司在广告公司违约后另行举办展览自行减少了损失,该展览覆盖了涉案展览的部分时间,法院比照该期间文化公司减少的房屋租金及其他水、电、人工等损失酌情扣减违约金20万元。扣减后,广告公司应付文化公司违约金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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