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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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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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服装网上遭遇“李鬼”

起诉侵权方获法院支持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作为权利商标专用权人的恒源祥公司,意外在某网购平台发现一商铺对外销售的一款女士短款毛衣销售标注与权利商标样式一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恒源祥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恒源祥公司对权利商标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恒源祥公司依法享有注册于第25类的权利商标专用权,且经过长期的商誉积累,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恒源祥公司诉称,张某未经许可,于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一店铺销售标注与权利商标样式一致标识的女士短款毛衣,构成商标侵权,为此,恒源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张某与网购平台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15万元。

审理中,恒源祥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失,恒源祥公司确认侵权销售行为已停止。张某未答辩。网购平台公司答辩称,其在获悉后及时删除了被控侵权商品的页面及链接,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应当驳回恒源祥公司针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恒源祥公司为权利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权利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

因张某未就恒源祥公司结合正品的外包装吊牌样式与被控侵权商品陈述的比对差异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推定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或其授权公司生产。张某在被控侵权商品名称、外包装袋、吊牌、领标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且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故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恒源祥公司对权利商标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鉴于恒源祥公司已确认侵权销售行为已停止,故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恒源祥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因恒源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张某的侵权获利或权利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法院结合张某侵权行为的方式、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及销售金额,正品的公开零售价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至于被告网购平台,因其已及时对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链接进行了删除及封禁,可视为已经及时、完整履行了作为平台方的管理义务,故无需为张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张某赔偿恒源祥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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