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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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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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遛狗不拴绳作势咬人被踹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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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在公司上班的黎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因为踹伤了一条狗而引发了一起赔偿纠纷。

黎先生表示,当时没拴绳子的狗作势要咬他,于是在狗扑过来的时候,黎先生踹了它一脚,接着有点不解气的黎先生又连续踹了那条狗几下。事后,狗主人称黎先生踹伤了自家的狗,并要黎先生赔偿相应的损失。黎先生对此并不认同,认为是对方犯错在先,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认为,养犬人遛狗时不使用牵引绳,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养犬人存在过错,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时事态紧急,黎先生因紧急避险踢伤狗,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事由】

黎先生的单位在郊区,附近有不少居民都养有宠物,而且这些居民在遛狗的时候经常不拴狗绳,对此,附近的行人和单位的员工都多有微词。

黎先生告诉记者,他也很烦这种情况,尤其是步行时突然蹿出一条狗,经常会吓自己一大跳。更过分的是,其中有一条狗似乎特别有攻击性,每次遇到黎先生都会狂吠。前段时间,黎先生又一次在下班的时候遇到了这条狗,对方先作势要咬黎先生,遭到呵斥后,直接冲了上来。当天黎先生因单位事宜心情本来就不好,看到狗冲上来有要咬人的趋势,就顺势一脚将它踹开,接着又冲过去补了几脚,看到这条狗躺在一旁哀鸣,黎先生才转身离去。

次日,狗主人找到了黎先生,表示黎先生将自家的狗踢伤了,狗被送到宠物医院进行了治疗,因此要求黎先生赔偿相关损失。对此,黎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事情是因狗主人没有拴好狗导致的,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遵循下列规定:……(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因此,文明养犬,外出遛狗时应使用牵引带。

马斯祺律师表示,养犬人遛狗时不使用牵引绳,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养犬人存在过错,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危险正在发生,黎先生因紧急避险踢伤狗,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马斯祺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文明遛犬,自觉使用牵引绳,共同建设和维护文明、健康、卫生、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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