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消费维权案: 一名消费者隔周两次向同一家电商下单,网购同一种标称为日本生产的人胎素胶囊,随后,以该胶囊无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报告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10倍赔偿。法院经调查认定,消费者第一次网购符合消费行为的特征,对其10倍索赔诉求予以支持;第二次网购涉嫌出于牟利目的,不支持索赔。 随着《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明确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然而,法律支持的是消费者的维权而非牟利,因为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少数人把维权视作商机,不但“知假买假”,而且往往反复、大量地进行购买,试图靠“惩罚性赔偿”牟利,不受法律的保护也是应有之义。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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