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 古晓丹 做学问需要“于不疑处有疑”,其实做律师何尝不是。 作为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是夫妻离婚时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因为对账单是由银行打印出具的,形式也比较规范,所以大部分情况下律师都会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然而,一次庭审让我体会到了“于不疑处有疑”的重要性。我们代理原告男方的这起离婚案件中,双方的收入差距较大,且家里的经济大权掌握在女方手里,因此第一次庭审时,我们申请调查女方名下近两年的银行对账单,女方也主动提供了三家银行的对账单,且声称:“你们要两年的,我打印了四年的!” 在核对原件复印件一致的情况下,我们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但庭后经过调查,我们对女方自称的那份“四年对账单”产生了疑问,认为女方可能隐藏了一部分。 我们在第二次庭审时向法官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法官又审查了一遍对账单后说:对账单上抬头确实显示女方要求银行打印的期间为2010年10月至2014年10月,虽然最后一张打印页只显示到2013年5月,但因为底部出现了“合计笔数……发生总额……”,意味着银行打印已结束,此后未发生资金往来,法官认为这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应该没什么问题。但他也同时告知,如仍有疑问可以向银行核实。 带着疑问,我们来到该银行核实这份对账单。经过仔细求证,终于豁然开朗。 原来,问题就出在“四年”上。在这四年中,该银行曾进行系统升级,升级前后的对账单需要分别打印。女方提交了旧系统下的账单,新系统的部分被隐匿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向法院申请重新调取了完整的银行对账单。 这次经历也提醒了我:于不疑处有疑,才能避免中了对方的圈套。 做学问需要“于不疑处有疑”,其实做律师何尝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