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退一赔三”。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由于二手车经销商隐瞒了所售车辆为“泡水车”这一重要信息,法院认定属于“欺诈”,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从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件的判决来看,“退一赔三”的关键在于存在欺诈行为,和商品的价格并无关系。只要被认定有欺诈行为,即便价格高昂的汽车,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因为欺诈行为有别于产品质量问题,带有欺骗的恶意,必须从制度上给予惩戒,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经营者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必须对可能的后果足够警醒!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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