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版面概览

上一版   

 

2023年04月03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购车纠纷也能“退一赔三”?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退一赔三”。

那么,汽车这种价格高昂的商品能否适用“退一赔三”呢?近日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由于二手车经销商隐瞒了所售车辆为“泡水车”这一重要信息,法院认定属于“欺诈”,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是否“赔三”与商品价格无关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退一赔三”和商品本身的价格无关,只要符合退赔的条件,消费者都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

李晓茂:消费者遭遇欺诈后获得“退一赔三”的情况并不鲜见,汽车消费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受到关注,关键在于涉及的商品价格高昂,“退一赔三”的金额可能高达百万元甚至千万元。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是否“退一赔三”和商品本身的价格无关,只要符合退赔的条件,消费者都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中也曾明确:“原告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原告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之所以设置惩罚性赔偿,就是希望震慑经营者。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如果故意隐瞒真相、以次充好,消费者往往难以发现。这样的欺诈行为有别于产品质量问题,带有欺骗的恶意,必须从制度上给予惩戒,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既然是“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是“退一赔三”,那么经营者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就必须对可能的后果足够警醒。

严格来说,只要有欺诈之嫌,鉴于赔偿后果如此严重,经营者就应审慎对待,对商品存在的问题如实告知。

从司法实践来看,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修改为“退一赔三”以来,各地发生的汽车销售商因为被认定有欺诈行为需要承担高额退赔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而且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金额较高,一般来说都经过两审甚至再审程序,才有了最终的生效判决。

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欺诈”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结合不同商品的特点来进行分析。

和晓科: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主要遵循“填平原则”,即赔偿的目的是“填平”权利人的损失,这也被称为“补偿性赔偿”。

但在个别特殊情形下,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比如消费领域,但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欺诈行为都是基于“故意”,也就是经营者明知商品的真实情况,却故意告知了虚假的情况,或者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某些缺陷,却故意隐瞒没有告知消费者。

当然,对于具体来说怎样算是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结合不同商品的特点来进行分析。

认定欺诈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近年来的相关案例来看,对于汽车销售“欺诈”的认定,一般来说需要是整体性、根本性的,如果仅涉及某些部件曾维修,记录和上传了售前检测信息但未告知消费者,法院一般认为尚不构成欺诈。

潘轶:由于汽车的价格较高,法院在欺诈行为的认定方面肯定也会比较慎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就一起广受关注的“宾利退一赔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购置一台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汽车。使用该车近两年后,杨某通过网络查询到车辆曾有两次处理记录,包括油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遂认为经销商销售的是一台经大修的问题车,起诉要求经销商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并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近6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经销商未向消费者告知处理情况,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赔偿消费者1650万元。

案件宣判后,经销商上诉至位于重庆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窗帘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配件价值并非显著偏低,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经销商仍应如实告知。同时,因问题显然轻微,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给杨某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杨某的财产利益。经销商签订合同时该车尚未到店,不知晓轻微问题的存在,处理后即主动记载并上传了信息,并无隐瞒的主观故意。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经销商不构成欺诈,不应判决“退一赔三”。

从近年来的相关案例来看,对于汽车销售“欺诈”的认定,一般来说需要是整体性、根本性的,如果仅涉及某些部件曾维修,记录和上传了售前检测信息但未告知消费者,法院一般认为尚不构成欺诈,但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链接

花83万元买到“泡水车”  诉请“退一赔三”获支持

据“上海高院”报道,近年来,随着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二手车的交易量也逐年上升,然而二手车买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许多卖方以次充好,隐瞒重大质量问题,将泡水车、重大事故车等当作正常二手车出售,也由此产生了不少的纠纷。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泡水车”案件。

2021年2月,上海的邬先生以83.5万元的价格  从某车商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无水泡、火烧、重大事故,所售车型发动机变速箱无异常,二手车商的工作人员亦在微信聊天中承诺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邬先生自述,买车十天后,邬先生在路虎4S店对涉案车辆进行正常维保时,维保人员称该路虎车系泡水车,曾被拖至该4S店维修,原车主称在野外越野时陷入水中熄火,被拖车拖出水坑,车辆进水导致元器件损坏,后原车主因车辆维修价格较高且4S店维修会留下维修记录影响转让价格,将车辆从4S店拖走,未在4S店维修。

邬先生委托专业汽车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测,车况检测报告鉴定显示该车为“泡水车”,车内地毯、副驾驶限速模块、发动机机舱内部、前保险杠、轮毂内侧、发电机、空调压缩机等均有泥沙痕迹,部分部件还存在锈蚀和拆装等情况。

经多次协调,二手车商拒绝承担责任。于是,邬先生将二手车商作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撤销《销售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等。

被告对此辩称,其在收购涉案车辆时,已经注意到车厢进水的情况,但认为路虎车具有越野能力,有较强的涉水能力,故在向原告出售时,不认为是泡水车,主观上无欺诈之故意。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上海奉贤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再次对涉案车辆是否为泡水车进行鉴定,得出该车“曾被水淹并已达到一定深度”的结论。后该鉴定机构工程师出庭陈述,根据鉴定机构内部对涉水部位的划线来看,该车“已属泡水车”。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涉案车辆的车厢曾经进水的情况下,不仅隐瞒了该节事实,反而向原告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其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使得原告对车况产生错误认知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涉案车辆,已经构成欺诈。

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商,有义务也有能力了解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认为涉案车辆仅是轻微涉水,未达到泡水的程度,亦应如实告知原告。但现实中,被告对于因涉水而导致的功放损坏并更换的事实,也未向原告告知。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撤销系争《销售合同》,于法有据,予以认可。对于合同撤销后的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被告除退还购车款外,须增加赔偿购车款的三倍金额。涉案车辆则应由原告返还被告。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