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03版:我要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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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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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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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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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单位调动岗位,是否符合规定

我所在的公司近日通知将调动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由位于市区的办公室调到位于郊区的另一处办公地点。

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单方面调动我的岗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朱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进行合理行使,防止其权利的滥用。

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经营所必需;

二是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三是对劳动者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存在不利之变更;

四是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

五是调动地点过远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就你的情况来看,由于属于同时调动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且新旧工作地点距离较远,公司应和你充分协商,并提供必要的补贴或者协助,否则有可能被认定违法。

当然,你在协商维权的同时,也应避免旷工等过激手段,以免让公司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

工资遭到拖欠,能否解约离职

由于经营困难,我所在的公司从年初起就拖欠员工的工资。

作为员工如果此时辞职,担心工资要不回来,如果不辞职,又要面对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有收入的情况。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吴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据此,你们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们离职后,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义务不会被免除。

大学尚未毕业,能否签订合同

我是今年即将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由于课业早已完成,只是尚未拿到毕业证书,因此我在年初就开始求职,并通过招聘和面试进入了现在工作的公司。

在招聘和入职时,公司知道我的应届生身份,我的工作内容和强度也和同事没有差别。

但是工作了一个多月,公司迟迟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我去询问人事,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我尚未毕业,因此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请问律师,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只是从年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加以限制,并没有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加以限制。

另外,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规定只是明确了在校学生在“不视为就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对大学生就业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你大学尚未毕业这一身份,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不能和你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对于你的情况,必须明确是属于“实习工作”还是“正式工作”。

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你是属于实习工作,通常是校方、用人单位、在校学生三方经协商后达成的一种特殊工作形式,那么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从你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报酬等方面可以判断是属于正式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工伤遭遇推诿,应当由谁申报

我姑姑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实际用工的公司工作。

最近她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家属认为应当属于工伤,但是用工的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替她申报工伤。

请问律师,我姑姑的工伤应由谁申报?家属能否自行申报工伤?——韩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中发生工伤的,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公司拒绝续约,是否应该补偿

我跟公司签了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这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拒绝和我续签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吗?——尹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是你自己不同意续签,那么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公司原因拒绝和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接受外派进修,离职应否赔偿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要选几名技术骨干到国外的公司进修,学习内容包括工艺流程等专业技术,但公司要求接受选派的人员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并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请问律师,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如果公司选派你去国外进行,并签订专项培训协议,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这样的协议是有效的。

如果你接受了外派进修,但回国后在服务期内辞职,那么就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具体金额应根据你履行服务期的时间进行相应的扣减。

婚姻家庭

订立遗赠协议,遗嘱能否推翻

徐老先生和妻子没有自己的子女,有个侄女对他们一直比较照顾,为此他们和侄女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侄女为他们养老送终,他们过世后名下的房产及存款由侄女继承。

前几年徐老先生的妻子去世后,徐老先生又自己写了一份遗嘱,表示房产及存款由他的妹妹继承。

请问律师,当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内容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哪份为准?——郭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由此可见,遗产继承的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其次是遗嘱继承或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对同一遗产,当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存在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无论签订时间早晚,都应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

如果徐老先生和妻子所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侄女多年来已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对该遗赠扶养协议应予确认。徐老先生虽然又订立了遗嘱,但该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应优先按协议处理。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约定抚养费用,能否适当减少

我和妻子当初是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当时3岁的女儿由前妻抚养,我每月付给她3500元的抚养费。

由于当时我的收入比较高,离婚后独自生活,因此可以负担,因此抚养费我一直按时足额支付。

离婚2年后我再婚并有了两个孩子,而这几年自己的收入并未增加,因此经济负担十分沉重。

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适当减少给前妻的抚养费?——施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虽然法律仅规定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当遭遇特殊情况时,父母一方也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

就你的情况来看,当初对抚养费是协商确定的,基于当时你并未再婚且收入较高,约定的每月3500元抚养费也是相对比较高的。

现在由于你已经再婚且有了两个孩子,基于客观因素的变化,导致现有经济能力难以承受原3500元每月的抚养费,你是可以要求适当减少的。

生前未立遗嘱,应当如何继承

我爷爷最近去世,他生前并未订立遗嘱。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遗产应当由谁继承?是否所有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孙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没有订立遗嘱,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债权债务

借款协议签名,是否需要担责

我前几年经张某介绍向许某出借了一笔款项,借款协议上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除了许某在借款人处签字画押之外,张某也在协议最下方签字画押。

现在许某一直没有全额归还这笔借款和利息,我去找张某要求还款,他表示自己只是协议签订的见证人,并不提供担保。

请问律师,对于这笔借款,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姜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协议未明确张某是保证人,他就无须承担基于保证人的还款责任。

刑事行政

涉嫌非法拘禁,面临何种刑罚

我哥哥两年前借了一笔钱给周某,到期他一直没有归还,且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

最近周某的父亲去世,周某回家办理后事,我哥哥得知消息就和朋友一起将周某带到一处酒店看管起来。后来周某的家人报警,警察将我哥哥和朋友一并抓获,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他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

——钱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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