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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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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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形同陌路 却未离婚 老宅面临征收 先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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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周洪波

一对老年夫妻早已形同陌路却并未离婚,随着老宅动迁的临近,夫妻两人有望获得一笔不菲的动迁款。可是对于房屋动迁的情况,丈夫却始终讳莫如深,甚至扬言不会给妻子分毫动迁利益。

面对这种情况,妻子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是不是应该赶紧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呀?”

但是我在全面分析情况后认为,对于她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的诉求来说,诉请离婚可能并非最佳方案……

一对老夫妻早已形同陌路

2021年底,年近七旬的李女士来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诉说她的烦心事,同时寻求律师从专业角度提供法律部帮助。

据李女士介绍,1990年6月她与丈夫王先生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夫妇俩婚后住在一处位于市中心老城厢的石库门老宅里,李女士的户籍于婚后的1992年10月迁入这处房屋。

2001年,夫妇俩购置了一套位于普陀区的房屋,2003年搬入新居。

10多年来,因为没有子女再加上夫妻感情日趋淡漠,李女士夫妇先是开始分房居住,后来甚至分开吃饭,两人虽然同在一个屋檐下,却已经形同陌路。

这些年来,家庭开支主要靠李女士4000余元的退休金支撑,王先生每月只拿出几百元,而夫妇两人合计约100万元的存款却全部被王先生掌控。

鉴于夫妻关系的现状,李女士对养老问题格外担忧。但每每和丈夫交涉,丈夫却总是回避。

老宅将征收丈夫始终回避

2021年4月,李女士得知一则消息——市中心老宅所在区域的房屋可能将要开始征收。如果消息属实,那么在顺利征收后,夫妻两人有望获得一笔不菲的动迁款。

但李女士就此事询问丈夫王先生,对方却一问三不知,拒绝向妻子透露任何相关信息,甚至扬言即使老宅征收,也不会给她分毫利益。

让李女士担忧的是,这处老宅的承租人是王先生,除了李女士在老宅有户籍之外,王先生的姐姐和女儿、王先生侄子的户籍也都在这一地址,也就是说户籍人口共有5人。

李女士一方面担心丈夫瞒着她签了协议拿了征收补偿,另一方面也不清楚基于老宅的户籍情况,究竟可以拿到多少补偿,以及这一补偿应该如何在夫妻间进行分配。

为此李女士提出:我是不是应该赶紧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呀?

初步作分析离婚并非首选

根据李女士介绍的情况,我初步分析认为,李女士夫妇客观上形成了屋内分居的事实,丈夫又涉嫌婚内转移财产,确实有必要尽快采取行动应对。

随后我为李女士分析了几个不同的维权途径。

首先就是起诉离婚,通过离婚析产来分割夫妻财产,这也是基于李女士夫妻关系现状最容易想到的途径。

这一途径的优点是可以一次解决包括老宅征收补偿款在内的所有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缺点则是时间周期较长。

因为法院对于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伴随离婚问题一并处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未判决准予离婚,一般来说可以不理会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司法实践来看,离婚案件往往会经历诉前调解、诉中调解等多个调解环节,案件处理时间往往比较拖沓。

李女士和丈夫虽然已经形同陌路,却缺乏《民法典》明确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所谓的分居也仍是同在一个屋檐下。因此根据我的执业经验,只要丈夫王先生在诉讼中坚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就判决准许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王先生有足够的时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李女士来说,起诉离婚虽然是最容易想到的途径,却并非最好的途径。

如果不离婚还有两个方案

起诉离婚居然不是首选方案,那么还有什么其他途径呢?这是李女士格外关注的问题。

我接着给她分析,第二个途径是起诉婚内析产,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途径的优点是可以直接分割包括征收补偿款在内的所有夫妻财产,缺点是婚内析产必须有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支持婚内析产往往持慎重态度。

此外还有一个途径,就是以共有物分割(征收补偿款)为案由,起诉所有征收补偿对象,主张属于李女士个人的征收补偿款。

这个方法的优点是暂时回避了离婚问题,同时可以达到分割部分夫妻财产(征收补偿款)的目的。按照在册户籍人口和老宅征收补偿的大致数额计算,人均可分得约18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基本能解决李女士养老备用金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视情况适时起诉离婚,继续分割目前居住的位于普陀区的房产。

但这一途径的缺点是,原告与征收补偿对象之一的王先生是夫妻关系,法院有可能将两人的征收补偿款一并处理,不会按照原告诉请来判决明确属于原告个人的征收补偿利益。

经反复斟酌确定诉讼方案

在听取了我的仔细分析和耐心解答,并反复斟酌考虑后,李女士最终决定采取第三种诉讼方法,并由我和同事郑骊律师共同代理本案。

在正式接受委托后,我们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鉴于李女士的丈夫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根据我们的建议,李女士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随后我们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老宅5位在册户籍人口的详细情况,并调取了征收补偿协议和结算单。

因为疫情的关系,这起案件诉前调解的过程就非常漫长,其间当事人的心情和心态发生了较大的波动和变化,我们又做了大量的沟通安抚工作。

法官做调解获分160万元

今年初,这起案件再次面临波折,审理此案的法官在电话沟通中表示,婚内析产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建议撤诉或直接起诉离婚。

对此我们结合李女士的具体情况和法官作了进一步沟通,明确表示愿意全力配合法官促成调解结案。随后,我们还提交了一份书面的《起诉情况说明》,陈述了起诉的背景、事实与理由,并附上了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指出:首先,起诉案由是共有物分割,不涉及离婚,原告作为同住人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其次,原告暂时不想离婚,但其丈夫隐瞒征收补偿信息,意图转移侵吞原告的利益,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自己争取养老金;

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正式庭审前几天,法官就本案再次与我们律师进行了沟通。我们表示,原告愿意适当让步,力争调解结案,这也符合法官的意愿。

经过法官居中协调,原被告双方基本达成了调解方案。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以李女士取得160万元并注明是婚内个人财产为条件,签署了调解协议。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们为年近七旬的李女士赢得了养老备用金,实现了在婚内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的目的。

由于是调解结案,李女士很快就收到了160万元的款项,对于这样的结果她感到非常满意,并多次向我们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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