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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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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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同行,“泳”往直前

长宁出台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意见

金文斌 摄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游泳池是未成年人锻炼、消暑、嬉戏的场所,不少游泳馆、学校还会开设针对未成年人的游泳培训班。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游泳池及游泳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甚至性侵伤害的案件有所发生,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家庭幸福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昨天,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牵头,举办“游泳场所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行动”启动仪式。仪式上,全市首个《关于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实施。记者注意到《意见》率先在游泳行业强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同时,根据《意见》,长宁区的游泳培训前设置人身安全法治第一课,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无证游泳教练伸出黑手

“妈妈,摸胸部算不算摸隐私部位?”10岁的小燕看了一个有关性教育的公益广告后,询问了妈妈。

“当然算,你不能被别人碰这些隐私部位哦。”妈妈叮嘱小燕。

“可是老师应该不算别人吧。”小燕的回答有点迟疑。

看到女儿困惑的样子,妈妈敏锐地意识到女儿话中另有隐情。在妈妈的追问下,小燕道出了一个羞于启齿的秘密:游泳教练在上游泳课时,猥亵了她。小燕还告诉妈妈,班上有好几个女生都被教练“摸”了。教练还叮嘱他们要保守好这些“秘密”,否则就不是乖孩子。

小燕的妈妈意识到事情严重,与另外2名学生家长向学校反映。学校接到反映后,立即启动了强制报告制度,向警方进行了报案。游泳教练也因此落网。该游泳教练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令人深思的是,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承办人员发现,这个游泳培训项目被发包出去后,承包的企业聘请的游泳教练根本没有相关从业资质。同时,培训企业对于整个培训过程缺乏监管,从而给了这名“黑教练”犯罪的可乘之机。

游泳场所涉未成年人安全案件背后隐患重重

“未成年人在游泳场所及游泳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甚至性侵伤害的事件,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家庭幸福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长宁区法院副院长王飞指出了目前涉游泳场所未成年人安全案件的特点。

首先,游泳场所的硬件还存在安全隐患,有的未成年人以游泳场所及相关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为由提起民事侵权的诉讼。

其次,游泳场所负有特殊职责的熟人作案有所发生。在相关案件中,教练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等弱点,借助自身的便利地位,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因此涉及的诉讼不仅仅涉及到犯罪人要受到刑事处罚,也会涉及到相关的教练人员、救生员等用人单位,也可能会被诉承担民事赔偿。

第三,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果严重,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的违法犯罪时,不仅是直接对他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性格、智力、认知能力等方面的正常发育,甚至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终身的心理影响等严重后果。

王飞表示,这些案件背后也反映出游泳场所在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游泳场所的自身管理存在不足,有的游泳场所自身不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将游泳池对外发包引入其他公司经营或者合作经营,而部分引入的公司经济能力不足,承担责任能力较差。还有部分公司由于自身实力不足,在经营过程当中还会再行分包。

而游泳场所引入的企业缺乏游泳培训所需要的特别的资质。游泳是具有高危险性的,政府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从事游泳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许可。“从现有案件来看,有的游泳场所引入的企业根本没有这样的经营许可,有的拿着健身的营业执照副本来从事游泳的培训。”王飞说。

除此之外,游泳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体育社会指导员、救生员等,素质良莠不齐。有的游泳培训机构对于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初始以及跟踪调查。从调查来看,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有的游泳场所和培训机构,不清楚相关涉未成年人保护及涉性骚扰、性侵害防治的法律规定,缺少防范性骚扰和性侵的相关企业制度。有的企业即使存在相关的制度,也是怠于履行或者履行失职,未将相关的制度真正落实到企业的人员招聘、岗前培训和日常监管中去。

出台《意见》在游泳行业强化入职查询、日常监管和从业禁止

为了堵住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的漏洞,昨天长宁区检察院、区法院、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文化和旅游局等5家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意见(试行)》,促进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齐抓共管,督促行业加强自律,落实社会保护责任,共同提高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和游泳场所管理水平。

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冬生表示,今年的1月1日,修订后的《体育法》正式施行,其中将“学校体育”这一章的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把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未成年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从2007年开始,上海市就面向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开设游泳课程、游泳培训,近年来上海市很多游泳场所也面向社会面上的未成年人提供教学训练,但其间也产生了一些未成年人学生的游泳安全,游泳人员配置、场所资质等方面的问题,有的问题甚至引发了相关的刑事或者民事案件。为了回应学生与家长们的关切,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因此,区法院区检察院联合辖区的相关行政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协商,会签了《意见》。

此次会签的《意见》有三大亮点:

率先在游泳行业强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绝大多数游泳场所是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的地方,也应适用未保法关于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规定。《意见》明确,各游泳场所禁止录用有性侵害、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参加游泳场所招录的人员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是否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记录,游泳场所应当依法查询拟招录人员是否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记录并承担保密义务。同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及游泳协会、救生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加强监管督促,定期对游泳场所的在职工作人员进行上述犯罪记录的查询,发现有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及时解除聘用。由于没有落实上述要求而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率先在游泳行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游泳场所及其聘请的教练员、救生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配合调查的工作。如果没有报告,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通过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能够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率先在游泳培训前设置人身安全法治第一课。目前长宁区中小幼学校已经实现了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区检察院、区法院依托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联合区体育局,就人身安全保护与法律保护两方面共同设计课程,确保在同学们接受游泳培训前接受自护“第一课”。同时,还将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入职前法治教育,提升行业自律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长宁区率先出台《意见》,明确监督范围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与游泳场所管理。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旨在加强未成年人在游泳场所活动期间防溺水、防侵害的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而游泳场所管理,旨在提高游泳场所负责人、教练员、救生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预防行业经营风险。同时,《意见》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各职能部门立足现状、找准定位,加强对游泳场所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将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到政府保护之中,加大违法违规线索移送与信息通报力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法律监督的衔接。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各单位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特别是针对一些专业性问题、疑难复杂案(事)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并且明确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综合救助职责,避免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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