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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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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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集中审理背景下如何办好环境资源案件(下)

□姚佐莲

2022年11月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作为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笔者在学习领会、实务探索的同时,也研究总结了全国环境资源案件的典型案例,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模式、审判思路进行了梳理。

(接上期)

(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适用

环资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在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的同时,还要关注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使生态系统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维护生态平衡。

环资案件的审理,要落实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坚持修复优先的原则。

应充分考量针对特定环境要素的修复行为对生态环境整体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运用近自然方法、生态化技术确定修复方案,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法原地修复的,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目前,各地法院基于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理念,不断创新裁判方式,通过责令或判令行为人进行劳务代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发布禁止令等恢复性手段,对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朱某秀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并委托林业部门制定林地修复方案,要求被告人积极履行修复被破坏的土地资源义务,一体化解决了惩罚违法犯罪和修复环境资源的问题。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通过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方式落实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优先地位。

例如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十),法院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适用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的裁判执行方式,实现了生态修复和碳汇能力提升的有机统一。在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的基础上,创新适用将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在碳市场注销,以替代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损失的赔偿方式,有效缓解了案涉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缺失的问题。

又如陈某华滥伐林木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十一),法院探索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汇补偿机制,与林业部门积极沟通、协同创新,共同制定了森林碳汇损失的标准化计量方法,由林业部门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该计量方法测算出森林碳汇损失量,并参照市场价格折算为碳汇损失赔偿金,推动构建了森林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

三、衔接诉讼程序

(一)刑事先行的理解与适用

行为人的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既涉嫌刑事犯罪,又面临行政处理和民事赔偿的,一般情形下,应当按照刑事优先或称为刑事先理的原则,保证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下对交叉案件进行妥善处置。

同时,刑事优先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我们应当明确同案的刑事、行政、民事部分是否可以区分。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由于案情复杂等客观原因无法在短期审结,而不及时处理民事赔偿部分又难以使环境受损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在有基本证据能够证明侵权事实,不影响刑事处理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民事部分先行予以处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中,被告夏某以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正在公诉、刑案应优先为由认为其不应在该案中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本案对夏某侵权事实的认定已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撑,侵权人虽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认定侵权事实证据充分的,并非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二)先予执行程序的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在环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出现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情形,法院可以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10号(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叶某某滥伐公益林山场林木的行为,根据林业专家出具的修复意见,应在案涉山场补植2至3年生木荷、枫香等阔叶树容器苗1075株。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于遂昌县春季绿化造林工作即将结束,如果未及时采取修复措施补种树苗,不仅增加修复成本,影响修复效果,而且将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起诉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叶某某根据前述专家修复意见原地完成补植工作。

后由于种植木荷、枫香等阔叶树的时间节点已过,经林业专家重新进行修复评估,认定共需补植1至2年生杉木苗1288株。检察机关据此变更诉讼请求和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叶某某按照重新出具的修复意见进行补植。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案涉补植树苗的季节性要求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紧迫性,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浙11民初35号裁定,裁定准予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叶某某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案发山场及周边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叶某某根据变更后的修复意见,于2020年4月7日完成补植,浙江省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当日验收。

跨域问题共治

生态环境多元

综合治理的推进与完善

一、跨区域的司法协作

环资案件本身具有流域性、跨区域性的特征,环境污染具有流动性特点,已经超过了单一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同区域的环资案件管辖标准、审判机构、诉讼程序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对应《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实践中,由于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一致,而同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存在跨区域流动性,就会产生违法行为人在不同地域被追究责任的结果存在差异,导致同类案不同判问题的发生。

生态环境元素的流动性特点,决定了环境治理需要跨地域协同推进。

目前,我国以城市群为主体的城镇化空间逐步形成,京津冀协同、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正在有序推进。2022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联合编制了《上海大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

要打通在不同省份之间的跨区域司法协作,必不可少的是建立协调机制。在长三角地区,各区域法院之间通过主动联络协商,积极探索区域协作模式,共同推进一体化长效司法协作机制。

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江浙皖(湖州、嘉兴、杭州、南京、宣城)五家中院签约,就环资案件管辖、立案、诉讼以及执行等建立统筹推进协作机制。上海青浦法院会同长三角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的江苏吴江法院、浙江嘉善法院,上海金山法院会同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的浙江平湖法院、嘉善法院、海盐法院,联动建立生态修复基地、跨域专业法官会议等协同机制,统一跨域适法标准。

再以具体案件中的协作为例,由浙江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法院审理,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的被告人周某荣等28人污染环境案中,非法销售、收购、加工、使用废甲酯油的黑色产业链所涉区域包括江苏盐城,安徽滁州、宣城,浙江湖州等地,横跨苏浙皖三省。审理过程中,多地联动对涉及的上下游产业进行调查取证,为调查案件事实在安徽现场进行了侦查试验,以证明非法处置危险废液造成污染的事实。通过跨域协作,成功斩断了横跨苏浙皖三地的非法产业链条,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跨专业领域的司法认定

环资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审理环资案件的法官,专业知识结构不仅涉及法律专业,还应涉及环境科学等多学科领域。

环境专业技术评判对于案件定性、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追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专业、合理的技术事实认定才能对案件作出精准的司法认定。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3号(左某、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左某、徐某安排人员开挖坑塘违法倾倒废铝灰,在倾倒20余吨时,因废铝灰发热冒烟被发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上述燃烧的废铝灰用土壤搅拌熄灭,搅拌后的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重453.84吨。该镇政府委托有关公司对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处置单价为2800元/吨。

该案的审理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具体到案件中的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的合理性认定,法院认为,关于用400余吨土壤覆盖20余吨废铝灰的应急处置措施,废铝灰不会大面积燃烧,即使局部燃烧只需用土壤将明火掩盖即可。本案应急处置与污染事件发生间隔几天,应急处置人员有充足的时间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方案。行政机关组织人员采用土壤混合搅拌的措施具有可行性,但实际清挖出混合物数量453.84吨,是专家建议最高值的近4倍,差距过大,属于处置过当。根据适度处置、节约资源的原则并结合专家意见,酌定此污染事件清理出混合物合理必要的数量为120吨。

关于将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直接按照危险废物以2800元/吨价格委托处置,法院认为,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制作的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载明,本案中涉案废铝灰混合物转移和处置可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豁免管理清单第10条规定,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建议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估算为1000元/吨(含运费)。本案处置价格过高,对超出1000元/吨的部分,不予认定。

三、跨部门的多元共治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需要加强多部门协作。

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环保组织提起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预防性、恢复性理念,创新引入磋商机制,促成替代性修复协议达成,将赔偿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低碳示范创建项目,执行中法院与相关行政部门协作,实行环境监管部门监督、修复赔偿费用由区财政部门专项管理相结合,达到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良好效果。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在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上,不能仅关注已发生污染结果的事后处置,而要增强合力,积极探索诸如云南绿孔雀预防性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方法举措,加强行政与司法基于防控环境损害风险的协作,及时排除环境损害隐患;

在源头治理上,要深入推进污染源头减量、收集处置过程协同;

在资源化利用体系的完善上,要共同推动和鼓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创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上,要建立制度化的长效协作机制和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为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有力支撑;

在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对专款账户的建立主体、监督管理和使用程序,也需要建立制度化的统一规定。

结语>>>

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的归口审理和专业化发展,发挥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合力,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是落实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涉案主体牵涉面广等特点,要坚持最严保护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妥善处理环境资源案件在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中的交叉与衔接问题,统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统一性。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跨地域、跨专业、跨部门的特点,进一步推进跨域协作、多元共治机制,实现环境资源的立体保护。

(作者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办案标兵、调研标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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