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老法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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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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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向百姓“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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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方略,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利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均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在于“明法于民”。回溯历史可知,历代为政者均将普法教育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环节,只不过,和如今普法是为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不同,古代普法是为了让臣民守法,而皇帝本身却不受法律约束。

悬法象魏

中国最早的普法活动

回溯历史,中国古代也有讲读律令等形式的普法活动,并且其源头可溯至西周的“悬法象魏”之制。

关于“悬法象魏”,《周礼·秋官·大司寇》载:“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所谓象魏,我国著名语言学家杨伯峻指出,又称“阙”或“观”,“天子诸侯宫门皆筑台,台上起屋,谓之台门,台门之两旁特为屋高出于门屋之上者谓之双阙,亦谓之两观。阙或观若今之城楼”,“可以观望,故曰观,悬法于其上,故亦曰象魏”。根据《周礼》记载,大司寇于正月初一将法令悬挂在宫门外的城楼上,供万民观看学习,十日之后收走。同时,《周礼·秋官·小司寇》还记载了小司寇如何率领属官学习并宣传法律之事,“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用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

悬法象魏之制的意义,明代大学士邱浚在《大学衍义补》中有着极为精彩的论述:

“成周刑典之设,既布于邦国、都鄙,又悬之象魏,惟恐民之不知而误犯也。夫设法令以待天下,固将使民易避而难犯,顾乃深藏于理官、法家,自典正职掌之官犹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晓其所谓,况愚夫细民哉?闾阎之下望朝廷之禁宪,如九地之于九天,莫测其意向之所在,及陷乎罪,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岂圣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礼》六官俱于正月之吉各布其典于象魏,以示万民,其所示者有善有恶,使之知所好恶,惟刑典则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悬法象魏”之制旨在普及法律,使民众能知晓并遵守法律。若将法律深藏,执法者尚不能遍知和洞悉法律的规定,何况普罗大众?民众不知法律作何规定,待其触犯法律之时又施加刑罚,实为欺瞒陷害民众。所以于每年正月初一悬法于象魏,使万民知晓法律的规定,以此指引自己的行为。

明朝普法

科举考试考法律

从明朝开始,在国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里,就专门设立了“讲读律令”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亦有同样的条文。

明太祖朱元璋还颁行了《大诰》和《教民榜文》等,供人学习和了解。读书人不仅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而且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在民间社会的乡饮酒礼上,也要宣讲皇帝的“六条”圣谕(语录)和相关法律。

必须指出,朱元璋之所以热衷于法律宣传,实际上并不是要依法保障臣民的权利,而是使他们成为匍匐在皇帝权力与淫威下的“顺民”,即遵守法律。

俗谚“大明律当衣穿,一身是罪”,即生动地表达了这一意图。换言之,臣民熟悉法律,不去犯罪,即可远离法律,它与保护权利可以说是毫无关系;在这种语境中,如果臣民“权利”得到了些许保护,那是“意图之外”的反射效果,而非推行这一制度的内在意图。

清朝普法

配上插图讲故事

到了清朝,康熙九年,皇帝扩展了顺治九年的“六条”圣谕,搞出了十六条,可谓面面俱到。

到了雍正二年,皇帝还担心老百姓看不懂、不理解,又写了注解,使其变成了一万字的讲解文本,叫作《圣谕广训》。

为了宣传圣谕和附载的《圣谕广训》,官方还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

在官府倡导并且参与的基层社会的乡约集会(通常是每月“朔望”各举办一次)中,即有宣讲《圣谕广训》的环节。乡约活动的参与者,基本上都是当地的老百姓。至于这一活动的主持者,有时候是当地的州县牧令,有时候是地方上的读书人,甚至还有从外地聘请来的职业宣讲高手。及至乾隆时期,在乡约集会时宣讲《圣谕广训》已经非常普遍,因为那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让老百姓理解《圣谕广训》的精神,有些地方官员还专门编写了讲稿,不但在每条圣谕下节录了相关的律例、故事以及案例,而且力求写得通俗易懂,措辞恳切,以使老百姓通晓明了。有时,光是白话文还不算,更有用当地俚语来编写的讲稿,例如,在广东宣讲《圣谕广训》的讲稿,就用粤语来写。另外还有被翻译成满文、蒙文之类的文本,因为那样的话,就可以在这些地区进行宣传和推广了。

清代老百姓的识字率不太高,因为教育不像现在这么普及。据说,当时的识字率大约在20%;妇女的识字率更低,估计不会超过10%。就此而言,宣传《圣谕广训》的讲稿写得再通俗,妇孺还是看不懂,怎么办呢?于是乎,有人就想出了办法:给圣谕配插图,以使妇孺能看,也方便识字者讲解。也就是说,妇孺看了插图,如果不懂的话,就会问识字者:这幅画里讲了什么?然后,识字者就可以解释给她们听。例如,康熙年间,安徽省繁昌县的知县梁延年,每逢朔望之日召集士绅、百姓讲解圣谕,还给圣谕配了插图,即《圣谕像解》,受到了汀南总督和安徽巡抚的表彰,并上奏朝廷。

不断宣讲《圣谕广训》,时间一久,难免令人腻味生厌,故而,设法“吸引”听众,乃是每一个宣讲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宣讲《圣谕广训》的实践中,一些民间作者以故事小说来演绎,其中还穿插了宗教报应的内容,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例如,晚清岭南著名的宣讲圣谕的作者邵彬儒,就编写了很多小说意味浓厚的讲稿,诸如《谏果回味》《吉祥花》以及《俗话倾谈》等。故事里的善恶报应,作为劝谕乡民的手段,往往要比道德教条来得有效。汪辉祖在《学治臆说》卷下《敬土神》中说:“盖庸人妇稺,多不畏官法而畏神诛,且畏土神甚于畏庙祀之神。神不自灵,灵于事神者之心,即其畏神之一念,司土者为之扩而充之,俾知迁善改过,讵非神道设教之意乎?”

延伸知识>>>

司法鼻祖皋陶

皋陶,与尧、舜、禹同为“上古四圣”,是舜执政时期的士师,相当于国家司法长官。他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为“司法鼻祖”。相传皋陶在掌管司法时“画地为牢”,成为最初监管犯罪之人的囚禁场所,我国从此有了监狱。于是,“皋陶造狱,画地为牢”正式流传下来。而造狱的先驱皋陶,则被尊为狱神。在古时候,狱官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参拜狱神,也就是要参拜皋陶,刚刚被关进来的犯人也要参拜。当出狱时,被释放的囚犯要再次参拜狱神皋陶以表示感谢。

皋陶执法,天下无虐刑、无冤狱,致使天下太平。皋陶辅佐大禹理政、治水和发展生产,为中华民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古人用獬豸判疑难案件

我国古代有一种神兽名为獬豸。传说它能辨是非曲直,可识善恶忠奸,故历来被视为司法正义的标志。秦以后的历代执法者,都要以戴“獬豸冠”为身份的象征。提起瑞兽,人们自然会想到龙、麒麟、龟、貔貅、白虎等,很少有人会想到獬豸。现在除了政法系统的人对它比较熟悉之外,大多数人还不知道獬豸为何物,不知道它是什么形象,更不知道它就是中国古代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象征。

其实,獬豸就是独角兽,但不是西方文化中的独角兽,其形象和文化内涵都不同。在古籍中,獬豸又写作解廌、獬廌、解豸,又称神羊、任法兽等。古人认为,獬豸是一种能够辨别是非曲直的神兽,汉代学者杨孚在其专著《异物志》中对獬豸的特性进行了概括:“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意思是,獬豸的天性能辨别曲直,见到有人相斗,它会用角撞无理取闹之人;听到有人相争,它会用嘴咬挑起是非之人。因此,古人经常用獬豸裁判一些是非难明的案件。

古人用獬豸判案,可谓历史悠久。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称,在上古时期,有神人把“廌”(即獬豸)赠送给黄帝,并说明应如何饲养和使用。苏轼的《艾子杂说》,讲了一个獬豸辨邪僻的寓言。齐宣公问艾子道:“听说古时候有一种动物叫獬豸,你熟悉吗?”艾子答道:“尧做皇帝时,是有一种神兽叫獬豸,饲养在宫廷里,它能分辨好坏,如发现邪僻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把他吃下肚子。”即言尧也饲养獬豸。尧之后是舜,舜的“首席大法官”是皋陶,他被今人尊为中国传统司法官的始祖。传说皋陶也用獬豸帮助治狱,汉代王充在《论衡》中说:“一角之羊也(指獬豸),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综合整理自《学习时报》、新华日报、《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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