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上“赶路”带倒大妈 未尽注意义务赔偿11万

2018年01月17日 B01 :法苑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上海法治报 2018年01月17日

  □法治报记者 徐荔

  关于乘坐扶手电梯,尤其是地铁站内的扶手电梯,有一度曾经提出“左行右立”的倡议,意在让不赶时间的乘客靠右侧站立,留出空间给赶路的乘客在左边走动。但是近年来,这种提议被质疑,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这可能是一种引发危险的习惯,乘电梯时不走、不跑、扶好扶手才是正确的做法。

  日前,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终审判决了一起因为在自动扶梯上走动引发的纠纷案。

  乘坐扶梯意外摔倒

  2017年7月,上铁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蒋先生提起的上诉案件。蒋先生称,他与罗女士受伤没有关系。蒋先生与罗女士互不相识,两人之间发生了什么呢?事情要退回到2016年6月。

  2016年6月初的一天傍晚,正是下班高峰,罗女士带着侄女晓晓乘坐地铁回家。到站后,两人乘上行自动扶梯。

  根据事后调取的视频监控显示,罗女士当时左手拿着雨伞,右手牵着侄女站在自动扶梯的台阶左侧,晓晓则在罗女士前面一节台阶靠右侧。

  事情的发生几乎就在一瞬间。当时和罗女士站在同一级台阶靠右侧的蒋先生想要超越前面的晓晓。虽然晓晓只有8岁,身形较小,但想要从她的右侧走过,还是需要一定空间。

  罗女士发现了蒋先生想要向前的意图,就将晓晓拉到左侧,但那时晓晓已经被蒋先生碰撞,站立不稳。

  罗女士为了保护晓晓,自己身体失去平衡,从扶梯上摔倒。

  周围的人们一阵惊呼,地铁站工作人员发现状况后,立即赶到现场对罗女士进行救助。

  五十多岁的罗女士这一摔可不得了,她当日就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胫腓骨干骨折,并进行了手术。之后经过鉴定,罗女士的左腿受伤较重,已经构成一定程度的伤残。

  罗女士将蒋先生和地铁方告上了法院,认为他们应该共同为自己的受伤负责,要求蒋先生和地铁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约22万元。

  伤者一审获赔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先生在扶梯上行进时,负有确保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当前方已有两人站立且无通行通道时,蒋先生应当站立乘扶梯上行,或可走楼梯上行,但是蒋先生从晓晓右侧强行通过,将晓晓挤向罗女士而站立不稳,导致罗女士为搀扶晓晓而摔倒的后果。蒋先生没能有序乘坐扶梯的行为是造成罗女士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存在过错,应当对罗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罗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携带儿童乘坐扶梯时,应当负有更加谨慎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但是罗女士左手持伞,当身体失衡时无法紧握扶手,对摔下扶梯具有一定的自身原因,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地铁方的责任,法院认为,地铁站已经通过播放广播和张贴警示标志对乘客应当紧握扶手乘坐扶梯进行了提醒,且在罗女士摔倒后也及时进行救助,履行了公共场所善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蒋先生对罗女士的损害结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罗女士自行承担40%的损害责任。

  在酌情确定了罗女士因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后,法院一审判决,蒋先生赔偿罗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11万余元,驳回罗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蒋先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上铁中院提起上诉。他质疑罗女士是否就是视频证据中的摔倒老人,以及罗女士出院小结记载的入院时间与涉案事故发生时间有误差,还提出原审判决缺少直接证据。

  “地铁电梯乘坐人瞬息万变,原审认定罗女士是因为我受伤,没有依据。”蒋先生表示,他当时配合相关调查是基于社会道义,不能因此认定他就是侵权人。

  在二审期间,针对蒋先生的质疑,罗女士向法院补充提交相关入院急诊的证据,地铁方也当庭对此予以印证。

  上铁中院在二审中确认了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并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仍然在于罗女士摔伤是否与蒋先生有关。

  上铁中院认为,自动扶梯是方便乘坐人带有循环运行阶梯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不需要乘客在自动扶梯上再行走动。乘坐时,乘客以站稳立定为基本原则,以行走为例外。因而在自动扶梯上行走的乘客,应当为自己的行走行为更加提高对周围乘客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意外发生。

  本案中,罗女士带侄女晓晓乘上自动扶梯后,平稳站立在原地。蒋先生乘上自动扶梯后,与罗女士站在同一级台阶,在晓晓身后。注意到蒋先生有向上行走的意图后,罗女士选择将孩子拉向自己身前的台阶左侧,为蒋先生让路。

  蒋先生在看到让路者为老人与小孩的情况下,本应等晓晓让开站稳后再向上行走,却因急于赶路而在罗女士将孩子拉向身前的同时,超越孩子举步向上行走。孩子站立不稳,罗女士去扶孩子,最终导致了意外摔伤的结果。该损害结果与蒋先生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蒋先生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罗女士看到孩子站立不稳,急于扶助虽然情有可原,但在慌乱中放弃了对自身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是导致摔伤的另一重要原因。

  原审法院裁量认为蒋先生的责任稍重,应承担六成事故责任,罗女士自身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四成责任,二审认为该裁量并无不当。

  据此,上铁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蒋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