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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金豪
廖某的水果摊和肖某的超市相隔不到50米,原本两人各做自己的生意,井水不犯河水。哪知有一天廖某在经过正在装修的肖某超市门口时,不幸被正好掉下来的广告牌砸中头部,被送往医院医治。事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在奉贤区金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
【事件】
装修时广告牌掉落
砸伤邻居引起纠纷
40岁的廖某在奉贤区青村镇从事批发生意。2017年9月的一天,廖某和往常一样从家里赶往位于大昌路上的水果摊位,在经过大昌路菜场路时,不慎被正在装修的超市广告牌砸中,当场倒地。当时正值上午买菜高峰,有热心市民看到廖某被广告牌砸中,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将廖某送往奉贤区中心医院急诊。经医院诊断,廖某左侧肋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经警方调查,砸中廖某的广告牌是大昌路上一超市广告牌,该超市老板为肖某。事发后,廖某找到了肖某,希望其赔偿住院7天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摊位费损失等,合计34088元。对于廖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肖某提出了异议,双方就医药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发生争执。无奈之下,廖某向奉贤区金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
单独沟通切入调解
换位思考互相谅解
调解中,廖某主张,超市的广告牌属于肖某所有,应当由肖某赔偿其损失。肖某则认为,他装修广告牌时,已放置告示牌,廖某全然不顾告知,径直走到正在装修的广告牌下才被砸到的,廖某提出的赔偿费和摊位费等相关诉求是没有合理依据的,属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损失,廖某应对这部分损失负举证责任。为此,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营养费、护理费,特别是摊位费的损失。
调解员认为,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赔偿的原则,肖某的确需要承担廖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廖某的水果店和肖某的超市相隔不到50米,平常以邻居相称,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还将维持这一现状。这起事故对当事双方生活都造成了影响,如果无法化解矛盾纠纷,可能导致双方争执持续发生。如果双方最终选择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将消耗大量的时间及诉讼成本,也会对两户商家自家的生意造成经济损失,而这部分的经济损失还会反过来会激化矛盾。原本的“近邻”和睦关系将一去不复返,可以预见,这将是一个“双输”的结果。
据此,调解员首先单独和肖某沟通,分析其案件的关键点,明确告知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提醒他,如果最终走上法庭的话,可能需要全额支付对方各项损失费,还包括诉讼费和对方律师费。并委婉地告诉肖某,廖某是其门店的邻居,常言道“和气生财”,钱可以再赚,但邻里的感情是不能用钱衡量的。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肖某表示理解,但认为廖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不合理,没有依据。肖某表示,除去医药费,可以再赔偿廖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费、摊位费等9000元。
然后,调解员又单独和廖某沟通,表明了肖某认可的赔偿额度以及他的接受范围。其间,调解员也分析了廖某提出的赔偿额度,认为他所认定的赔偿额度有所欠缺,需要有明确的赔偿方案。于是,调解员要求他列出赔偿明细。经过一番研究,廖某列出赔偿清单,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5900元。
鉴于双方明显的态度转变,调解员根据肖某所能接受的范围,主动询问廖某能否降低赔偿金额。经过一番劝导,廖某同意做适当降低。但是,肖某仍然认为偏高,不愿调解,调解暂时陷入僵局。
三天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廖某、肖某再行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经过一系列的说服工作,双方最终同意调解方案,并于当天一次性履行完毕。
【点评】
灵活运用调解方法
找准调解“切入点”
调解工作要依“法”、通“情”、讲“理”,才能缓和当事人的情绪、才能促使当事人理性维权。为了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调解员应当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是摸排具体情况,了解法律法规对于意外伤害的正确赔付方法、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的失责方有个基本的判断,从而确定调解方向。二是制定调解方案,了解双方的诉求、确定合理的补偿赔偿方案,引导双方各让一步,为达成调解协议奠定基础。三是确立调解策略,从经济效益、公序良俗、事实根据方面给予当事人提示,以利于选择利大于弊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中,调解员要注意灵活运用调解方法。
一是说服法。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肖某是否承认除了医疗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解员采用充分说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的心态,使其了解法律法规的赔偿方案,并说服廖某必须实事求是,对其所提出的赔偿标的必须要有明确的理由。
二是心理互换法。让双方设想自己处在对方的那种环境、立场、角度、心情上,自己会怎么想、怎么做,“将心比心”,了解、理解并互相体谅,从生意上的利害得失、从邻里关系和睦友善着手,以此为突破点,打通了双方沟通的壁垒,不断缩小双方之间赔偿数额的距离,为此次调解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反过来看,如果没有把握好切入点,双方势必在“因什么而赔”这一问题上持续纠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廖某或将陷入举证不力的尴尬,而肖某则可以此作为规避应当承担责任的借口。
廖某囿于不高的文化水平,必然无法通过自身的智力运作调和实质的公平与程序的正义,在两者之间迷茫,造成心态失衡,为矛盾激化埋下隐患。
因此,通过调解员的调解,避免了此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