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小区的物业公司新老更替,业主将半年的停车费交给老物业后,新物业却因为没收到停车费而不“认账”,老物业则不愿归还,为了停车王女士只得第二次交纳停车费。气愤之余,王女士将老物业告上法院,讨要自己错付的停车费。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女士是浦东某小区的业主,她表示老物业公司曾作为自己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王女士于2016年10月9日向老物业交纳了2016年1月至12月的全年物业费2173.20元及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地面停车费1000元。但令王女士没想到的是,不到一个月,老物业就突然撤出小区,至今未同小区新物业及业主大会做过物业费、停车费等款项的交接工作。由于新物业没有收到停车费,王女士只能向新的物业公司重复交费。为此,她向法院请求判令老物业返还多收取的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停车费833元(预交1000元停车6个月,费用每月均摊后计算5个月)。
而作为被告的老物业公司则表示,2011年4月30日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之后,小区业委会未与自己新签订物业合同,故自己对小区进行事实管理,并于2016年10月31日撤出该小区不再提供物业服务。在此后与业委会、居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就物业费及停车费返还的协调会上,老物业曾明确表示2016年10月31日之后多收取的物业费愿意返还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共收益部分被告与业委会分别按照25%、75%的比例分成,因此2016年11月1日起多收取停车费中的25%也愿意返还业主,至于75%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部分的停车费,老物业公司则不同意返还。该物业公司还表示,自己经业委会同意,为其垫付了多笔小区工程维修费用,但业委会尚未与自己进行结算,故该费用应从公共收益中抵扣。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物业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到期后,老物业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提供事实管理服务至2016年10月31日,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法院予以确认。地面停车费是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而产生的收入,应为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老物业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起不再为系争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现王女士要求老物业公司退还已经预收的,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即2016年11月1日之后的停车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老物业公司提出已代业委会垫付了小区的工程维修款,因物业管理法规对物业共用部位维修费用的使用有专项规定,对此老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但其主张直接从其未提供服务期间多收取的、且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停车费收入75%抵扣其代业委会垫付的工程维修款,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老物业公司返还王女士停车费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