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被查 惊慌失措出逃 律师陪同自首 最终获判缓刑

2018年03月19日 B04 :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上海法治报 2018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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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师 李继承

  由于卖淫窝点被端、同伙被抓获,涉嫌容留卖淫的被告人向闻辉(化名)一路从四川成都逃到了甘肃兰州。他小心翼翼地委托朋友来向我咨询,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

  作为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不能违背法律。因此我向当事人指出,他只有投案自首才可能获得轻判。

  为了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我承诺会全程参与他的自首过程,并及时和办案机关沟通,以保证他的自首能够获得确认。

  最终,他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一审法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警方突击

  卖淫窝点被端

  2003年9月底,一个叫向闻辉的人托朋友前来咨询,问的主要是有关容留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

  经过询问后我得知,向闻辉的住所成了一个卖淫嫖娼场所,公安机关上门突袭,当场抓获四对卖淫嫖娼人员,向闻辉的同案人汤智强(化名)也被公安机关当场刑事拘留。

  而警方采取上述行动时,向闻辉恰巧不在现场。这倒不是因为他事先得到了什么讯息,而是他当时正好生病了,在别处租房养病。

  来咨询的向闻辉友人告诉我,向闻辉此前没有受过任何法律处分,对于自己的住所被用来容留卖淫的事虽然知道,但他没有直接参与。

  得知窝点被端、同伙被抓后,向闻辉惊慌失措,一刻不停地逃到了甘肃兰州躲了起来。

  涉案情况

  已属情节严重

  根据我从事多年公安工作及刑事辩护工作的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向向闻辉的友人提供了几点法律意见,请他转告向闻辉:

  首先,向闻辉应该已经被公安机关通缉,继续逃跑是不明智的。

  其次,根据 《刑法》 和有关司法解释,容留他人卖淫三对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次,向闻辉同汤智强可能被认定属于共同犯罪。

  最后,由于同案人汤智强已经被抓获,这对向闻辉是很不利的,因为在法院量刑时会有一个比较。并且汤智强先被羁押,有可能会把主要责任推给向闻辉。

  后来我们得知,汤智强被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指明方向

  唯有自首一途

  在分析案情后,我将着重点放在了劝说向闻辉尽快自首以获得从轻处理方面。

  我请前来咨询的人转告向闻辉,根据 《刑法》 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建议向闻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是否能适用缓刑的问题,我告知只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根据向闻辉所涉及的罪名和情节,他只有自首才有可能减轻处罚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而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但即便如此,是否能够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也不是律师能够保证的,律师只能尽力依法辩护。

  最后,关于向闻辉希望我能够陪同他去公安机关自首的问题,我告知他这没有问题,而且我还可以替他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但依法只能以其家属的名义,并且只能在他自首以后提交),但是不能保证能够获得取保候审。

  及时沟通

  获得自首确认

  经过多次沟通后,向闻辉决定聘请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诉讼阶段的辩护人,但由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于是我和向闻辉约定:我先以公民身份开展工作,等他到公安机关自首后再正式办理委托手续。

  由于向闻辉当时躲在外地,为了保证他的自首情节能够得到确认,我向当时承办本案的公安机关有关领导通报了向闻辉愿意回来自首的情况,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并要我转告向闻辉,公安机关对向闻辉的态度表示欢迎,也认可如果他在回来的途中被抓获,按照规定仍可认定其是自首。

  特殊要求

  获得警方满足

  既做通了向闻辉的工作,又获得了公安机关的同意,在自首环节我算是暂时松了一口气。

  但此时,向闻辉又提出了一个特殊的要求。

  他表示,由于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希望自首前能自行去医院检查一下,带上必须的药物前往公安机关。因为如果先去自首,很可能要被羁押,再想看病就非常不方便了。而且此后的诉讼程序也不知道要进行到何时,万一自己病入膏肓,再轻的刑罚也没有意义了。

  在将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反映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我于2003年11月17日陪同向闻辉到四川最权威的医院进行了全面检查,该院出具的 《病情证明书》 诊断其为“右侧眶内沟通性炎性假瘤术后复发”,专家认为向闻辉的病情无法痊愈,需要长期休息和治疗。

  随后,我让向闻辉带上全部病历和 《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再三交代要他如实陈述案情后,陪同他一起到公安机关自首。

  鉴于病情

  获得取保候审

  到达公安机关后,我先向办案警察介绍了向闻辉自首的意愿和他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同时提出鉴于他已经被权威医疗机构确诊的病情,因此不宜羁押,建议对他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在将向闻辉交给办案人员后,我到公安局外同向的家属一起等待,以便在向闻辉被刑事拘留后及时领取有关的法律文书,并到看守所为其送钱物。

  大约两个小时后,办案警察打电话通知我,该局经过研究,同意对向闻辉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要我同向闻辉的家属一起带5000元保证金去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我们马上去公安局,顺利办完了有关手续,于是向闻辉未被羁押就办理了取保候审。

  随后,向闻辉同我所签订了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委托协议。

  主动表态

  愿意缴纳罚金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精心撰写了一份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我请求公诉机关确认向闻辉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随后在审判阶段,我根据法律规定和多年的辩护经验,告诉向闻辉准备好一定的钱款用以缴纳罚金。因为根据他所涉及的罪名,无论具体的刑罚如何,都会被并处罚金,及时主动缴纳罚金也是认罪态度好的一种体现。

  其次,我在法院阅卷时,也向法官表达了向闻辉愿意主动缴纳罚金的想法,具有自首情节和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让法官对向闻辉有一个较好的初步印象。

  再次,我同向闻辉一起认真研究了案情,设计了参加庭审的方案,我还向他介绍了有关庭审的程序技巧及注意事项并进行了预演。

  根据案情

  请求适用缓刑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我依法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我对向闻辉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不持异议;

  第二、被告人向闻辉长期患病,对于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具体经营情况不是很清楚;

  第三、被告人向闻辉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四、被告人向闻辉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愿意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缴纳罚金;

  第五、被告人向闻辉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羁押场所服刑。根据《刑法》 第七十二条关于“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最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向闻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在庭审中也肯定了向闻辉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他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并依法请求法院对向闻辉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采纳意见

  最终判三缓四

  2004年5月11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称:被告人向闻辉为卖淫人员提供自己所有的固定场所,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进行,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罚。

  被告人向闻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向闻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不违背法律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向闻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确有认罪悔改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向闻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上诉期限届满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向闻辉也没有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就此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过程

  获得各方好评

  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总结。

  首先,是尊重案件的客观事实,认真研究每一个情节,尤其是对当事人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其次,要根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咨询,对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详尽的讲解,对案件发展进程作出较准确的预测并为之努力。要让当事人知道努力的方向,但是也要强调结果不是律师能够保证的。决不能拍胸脯、说大话,甚至忽悠和欺骗当事人。

  再次,是要根据法律规定,主动同司法机关联系,保证当事人的自首等情节得到确认,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也为司法机关节约时间和人力物力,取得办案单位的信任和好感。特别强调的是:我就向闻辉自首一事与公安机关联系,是尽公民的义务而不是律师职责。

  最后,在审判阶段向承办法官强调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准备缴纳罚金的情况,进一步为判决结果进行铺垫。

  通过我的不懈努力,向闻辉在同案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在公、检、法三机关所呆的时间合计约六个小时,此案堪称经典之作。这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不但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也获得了各办案机关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