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儿 闻志强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早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各级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积极推进执行体制机制与模式改革,不断增加人力、物力与财力投入,完善执行规范系统及各项执行配套措施,夯实执行基础,补齐执行短板,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1.6%和33.1%,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上升54%,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实质进展。
但是这也同样昭示着一个不争的事实:当前执行案件总量越来越多,增幅越来越大,人少案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何大幅增加了人力、物力与财力,执行案件却如“割韭菜”般越办越多、没完没了?从终极的实质意义上考量,进入执行的案件总量下降率才应当是评价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标志和核心指标之一。
毋庸置疑,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工作推进中突出的基础性问题; 也要着眼长远,从影响执行难的根本性问题入手,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性治本之策。
我们以为,如果说“标”是指“以人民法院为中心”,构建强制执行的基础性保障工程,那么“本”就是“以当事人为中心”,构建由债权人、债务人为本位的自洽性清理系统。基本解决执行难需要强“基”更亟待固“本”,治标不治本如“扬汤止沸”,长远下去会深陷“执行难怪圈”,并形成“越执行越多、越执行越难”的恶性循环。病灶不除病理反应不期而至,只有“釜底抽薪”、标本兼治,方能“药到病除”、断根灭源。而培树“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基本理念,积极构造“债权人不需申请执行也能实现债权、债务人不想也不愿被执行及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能也不敢规避或抗拒执行、执行不能的被执行人不再 ‘下落不明’ 而是主动响应、积极配合执行”的生动图景,培育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良好法治环境,最大限度地释放广大当事人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生产力”,才能最终解决执行难这一社会痼疾和法治“拦路虎”。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突破和完善:
一是让债权人不需申请执行也能实现债权,从源头上降低进入执行尤其是主动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基数。
如果说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院的执行程序就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但执行不应是诉讼终结的必经程序。
为从根本上降低进入执行的案件总量,我们建议:
一方面,要着力探索执前催收前置制度,引导债权人在立案执行前自行送达催债文书,既能督促债务人按期自动履行,又能有效了解债务人的实际状况,便于立案执行后强制执行工作的有效展开;
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立案、审理均是执行的辅助部门,都是为了最终实现债权债务公平而有效的清理。这就要求强化立、审、执实体化配合机制,加大立案、审理程序中的诉讼指导、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工作。立案阶段加强执行风险提示,让当事人对诉讼后果有合理预期; 审理阶段加强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设置调解履行保障条款,加大当事人逾期或违约履行成本,防范“二次不诚信”的发生; 在文书生效后增加执行释明程序,切实提升生效文书的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
二是让债务人不想也不愿被强制执行及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能也不敢规避或抗拒执行,而是选择自动履行或主动和解。
这就要求法院在传统的“查人、找物”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之外,转变强制执行理念,创新执行举措。具体来说:
其一,强化严格执法、规范执行,不轻易让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打折,确保社会主体的失信成本远高于失信收益,让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对执行后果有理性而明确的预期,让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无法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不当、不法利益,从而使其不想也不愿被强制执行。
其二,加强全媒体执行威慑宣传。做到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同步运用,纸质媒体与视听媒体同步宣传,专题化报道与常态化宣传同步推进,拒执罪典型案例与强制执行精品案例同步公开。让失信被执行人感受到全方位、多元化的执行威慑,使其不能也不敢规避或抗拒执行。
其三,继续夯实执行信息化查控、执行管理、执行指挥及执行信用惩戒等基础平台。不断健全执行体制机制及各种执行配套措施,不断丰富间接执行措施和手段,切实解决执行工作中凸出的基础性问题,加快实现执行能力和执行体系的现代化,从而倒逼债务人和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自主、自动地清理债务、配合执行。
三是让执行不能的被执行人不再“下落不明”,而是主动响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使已经基本解决了执行难,那也是解决了“半个执行难”。如果说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压在人民法院工作案头上的“一座大山”,那么从根本上消解大量因执行不能而积压的终本案件是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背负的“另一座大山”。如何有效消解“滚雪球式”增长的执行不能终本案件?我们认为只有让执行不能的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而不是外出避债、一跑了之,从此“隐姓埋名”、“遁天入地”。这就必须构建一整套针对被执行人的有效激励机制,这既是法治文明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理由如下:
其一,对于善意、诚信而不幸或不慎陷入债务困境的被执行人而言,以制度化保障其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以及附条件地实行债务减免等各类激励性机制,必将极大地弘扬善意、鼓励诚信、倡导文明,增强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的积极性,从而早日摆脱深陷债务的困境,重新回归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重获做人的尊严。
其二,从规制经济学角度来看,要从构建最优的激励性制度出发,为当事人创造和培育更多有效率的“执行市场”,优化执行资源配置,释放激励制度红利,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多方共赢”,达到执行工作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当前,全国各级各地法院正借中央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之东风,推进“治标”措施,努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近景目标; 但同时,也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广泛参与,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治本”之策,助力实现“根本解决执行难”的远期图景。这就要求:既要倾力消减在执行中的案件总量,更要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的案件基数; 既要有直接强制性机制,更要有间接激励性机制; 既要有“抗拒从严式”刚性倒逼思维,更要有“坦白从宽式”柔性诱导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从而早日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谢国儿系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闻志强系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